第四章 人口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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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与社会主要分析人口要素变动的社会影响因素,以及这些要素变动的社会影响。整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节是人口自然增长与社会,第二节是人口迁移流动与社会,第三节是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第四节是性别结构与社会。结合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进程以及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阶段性,借鉴陆杰华和刘芹对中国老龄研究的阶段划分思路,深入分析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相关研究进展,也可以把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到1999年。熊必俊在分析人口老龄化的宏观经济影响时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

  人口与社会主要分析人口要素变动的社会影响因素,以及这些要素变动的社会影响。整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节是人口自然增长与社会,第二节是人口迁移流动与社会,第三节是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第四节是性别结构与社会。

  人口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人口的出生和死亡既受到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又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经济影响及后果。新中国成立70年,中国人口的出生与死亡经历了革命性的变革。生育率方面,在极短的时间内从高生育率国家转变成了总和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的低生育率国家;在死亡率方面,由于死亡率的迅速下降,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从新中国成立初的46岁左右增长到当前的77岁左右。中国所经历的生育率和死亡率在极短时间内的重大转变,不仅在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在世界历史上也极为罕见,吸引了诸多人口学家和社会学家等对人口自然增长的社会影响因素及其社会影响进行系统研究,并取得了大量成果。本节从生育率转变的社会影响因素、死亡率转变的社会影响因素、人口转变的社会影响三个角度出发,对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生育水平经历了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革命性转变,人口政策、市场经济、社会变革及文化价值观念的转变在生育率转变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学术界广泛认为,中国人口生育率经历了两次重要的转变。自新中国成立到1970年,除了自然灾害的3年,大部分年份的总和生育率高达6左右。第一次转变发生在1970年年初到1980年年初,总和生育率从6左右迅速下降到了更替水平左右,随后在1980年年初到1980年年底这一时期徘徊和波动;第二次转变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总和生育率进一步降低到更替水平以下,中国正式进入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进入21世纪以后,总和生育率依然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在各种宏观和微观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下小幅波动。伴随生育率的转变,学术界出现了大量关于生育率下降的社会影响因素的研究。

  人口政策是第一次生育率转变最主要的影响因素,伴之以其他宏观和微观的社会影响因素。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开展,人口学家便开始研究高生育率的社会影响因素,并探索降低生育率的方法及政策建议,掀起了第一次人口研究的浪潮。然而由于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相关研究在1950年年底戛然而止,直到1978年,伴随“真理标准讨论”和第一届人口科学讨论会召开,人口学研究开始复兴,并开始广泛讨论人口政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及阻碍生育率下降的社会影响因素。在这一时期的研究中,大部分观点认为,人口政策是总和生育率下降的关键。同时,社会经济发展、人民文化教育程度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家庭功能变化、社会保障水平提高、死亡率的下降等宏观和微观的社会变迁都对第一次生育率转变产生重要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统计数据和资料的缺乏,国家和学术界对人口生育和死亡的认知极为有限。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6亿多人口和高达6左右的总和生育率引起了领导层及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掀起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人口学研究的浪潮。在这次浪潮中,陈长蘅、陈达、费孝通、马寅初、邵力子等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参与到“人口论”与“人手论”的讨论中[※注]。其中,马寅初的《新人口论》从资金累积、工业原料、促进科学发展和粮食供给等方面论证了控制人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马寅初在1957年的《新人口论》中提出,由于中国“多子多福”的偏好和宗嗣观念等文化价值因素的影响,靠民众自发控制生育是不切实际的,有效的措施是大量宣传节育的重要性及早婚的坏处,修改婚姻法,并提出了实施计划生育是控制人口的最有效的办法,普遍宣传避孕,切忌人工流产[※注]。然而,由于这一系列学术方面的争论上升到政治层面,人口学的研究自此沉寂。

  改革开放以后,针对20世纪70年代总和生育率大幅下降的人口事实,一系列学者从国家人口政策的角度,研究了人口政策对第一次生育率转变的影响,并普遍认为“晚、稀、少”人口政策是这一时期生育率转变的关键。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初,将控制人口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实施了“晚、稀、少”的人口控制措施,继而在1980年《公开信》中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这一系列的人口政策对生育率下降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注]。生育率下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然而中国生育率的下降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低的背景下实现的,且生育率下降幅度大、速度快,没有人口政策是不可能实现的[※注]。有学者使用多国发展指标比较和数据分析也论证了邬沧萍和杜亚军的观点,认为人口政策是生育率在短期内迅速下降的主要原因,各类社会经济因素的转变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生育率下降,但并不是主要原因[※注]。这一时期人口政策之所以能够在降低生育率方面取得成效,主要是由于20世纪70年代实行的“晚、稀、少”人口政策,建立在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基础上,达到了人口控制的最佳效果[※注]。进入21世纪以后,人口学界依然在对20世纪七八十年代人口政策对生育率的影响力度进行研究,这一时期诸多学者的研究也证实了20世纪70年代的生育率下降主要因素是人口政策[※注]。部分学者经过测算认为计划生育实施期间累积少出生人口在2.5亿左右,生育政策对出生率降低的最小贡献为57.88%[※注]。

  社会经济发展是这一时期生育率转变的重要影响因素。定量分析显示,经济发展水平高、工业产值和农业产值高的省区生育率普遍较低[※注]。此外,社会经济发展不仅单独作用于生育率下降,还通过计划生育间接对生育水平发生影响,使得人口政策对生育水平的影响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注]。然而,也有研究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从宏观着眼的,生育则是个人和家庭的微观层面的决策,因此社会经济发展不直接作用于生育率变化,而是通过一系列的中间因素,譬如妇女文化教育程度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家庭功能变化、社会保障水平提高、死亡率的下降等中间因素来影响生育率转变[※注]。

  妇女文化教育程度的提高,对生育率转变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妇女文化水平的提高对生育率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妇女文化程度提高之后,比较容易克服“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等传统思想;第二,更容易接受节育的宣传;第三,文化水平高的妇女更加注重优生优育;第四,教育年限的拉长,降低了早婚的比例,缩短了育龄时间[※注]。接受初中教育对于降低生育率具有重要的作用,研究显示,初中教育程度和小学教育程度的妇女在生育态度、节育知识方面有较大差异[※注]。

  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有效促进了生育率转变。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妇女不但在法律上与男性平权,在教育和就业等各方面都做到了事实上的平等。在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中,中国妇女就业率高于世界上任何国家[※注]。妇女就业率的提高,一方面提高了女性的家庭地位,使女性在生育决策中拥有更多话语权,也启发了女性生育权利的意识和主体意识[※注];另一方面避免妇女陷入“怀孕—分娩—哺乳—再怀孕”的循环[※注]。一些实证研究通过定量分析方法也证实了,未就业的妇女生育率明显高于就业的妇女[※注]。此外,也有观点认为两性地位平等,会减轻人们对男孩的性别偏好和对家庭规模的期望,从而减少生育行为的发生[※注]。妇女社会地位提高、就业机会增多、两性平等化的推进对于改变妇女生育观念,提高生育决策话语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家庭职能转变,弱化了家庭的生育功能,促进了生育率下降。在传统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下,家庭功能处于低社会化的状态,财富的延续、劳动力增加、维护家族势力等需求激发了多生多育的欲望。同时,一系列与婚姻、家庭、社会继替等有关的生育制度保障了生育行为的发生[※注]。然而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系列民主制改革动摇了家庭多育观的社会基础。在城镇,家庭的生产职能伴随生产资料集体化的发展逐渐弱化,家庭对于多子女的需求减弱[※注]。此外,家庭消费功能的加强,给家庭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压力,制约着城镇育龄夫妇的生育水平[※注]。然而,在农村,家庭功能的转变及其对生育率下降的影响则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在农村集体主义经营时代,混合的分配制度使得多生多育成为增加家庭经济福利的一种手段,实质上没有对生育率的下降起到作用。土地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强化了家庭功能,使得家庭功能处于低社会化的状态,提高了生育率水平[※注]。农村家庭功能的转变开始的时间晚于城镇,真正的家庭职能转变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伴随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家庭功能不断为社会功能替代,子女对家庭、父辈的价值降低,从而影响了农村家庭的生育观[※注]。

  社会保障不断完善,与养老有关的社会福利加强,免除了人们的养老忧虑,对降低生育率起到重要作用。在农村实行的“五保户”制度和在城镇实行的退休金制度和劳保制度,都让人们老有所依,减少了“养儿防老”的观点。对于孤寡老人,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从国家或者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些举措都减轻了生育率下降的阻力,让人们敢于少生优生[※注]。

  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及营养条件的改善,降低了婴儿死亡率,减少了人们的生育行为。在高死亡率的社会中,婴儿存活率较低,必须通过高生育率来降低丧子带来的一系列风险。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大力发展公共卫生事业,普及新法接生,开展妇幼保健,推广疫苗接种。这些举措对降低生育率起到重要作用[※注]。实证分析也证实了婴儿死亡率下降与生育率下降之间的关系[※注]。

  市场经济发展是第二次生育率转变的最主要的影响因素。在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初到80年代末总和生育率的徘徊和波动期之后,在20世纪90年代初总和生育率开始了新一轮的下降,降低到更替水平以下。这一轮的下降具有深刻的市场经济改革的背景。在市场经济改革和社会变革的推动下,人们的文化价值观念发生了根本性改变。此外,在市场经济改革影响下抚育孩子的成本提高、城镇化加速和人口流动迁移增多也对生育率进一步下降起到重要作用。如果说第一次生育率转变是由人口政策为主要推动力的量变,那么第二次生育率的转变则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和价值观念改变推动的质变。

  市场经济改革,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以及生育观念,对促进生育率下降起到重要的作用。马寅初在《新人口论》中将传统的生育文化列为生育率过高的主要影响因素。然而,市场经济改革促进了社会化大生产,传统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荡然无存;发达的商品经济和物质产品的不断丰富,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需求结构,人们对精神享受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这些因素共同促进了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更倾向于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注]。生育观念的转变在城乡间并不同步,20世纪80年代初,城乡生育观念出现了分化,城市普遍是优生优育的现代生育观,而农村生育观依然是“多子多福”的传统观[※注]。村落文化对农村生育率下降起到了抑制的作用,然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身份的独立将有利于改变村落文化造就的生育观念[※注]。许多学者将生育意愿的转变作为生育观念转变的重要标志,1990—2000年城乡居民的生育意愿均下降到了2左右。其中,城市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在2以下[※注];农村生育观念的转变较城市晚,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末农村也有66%的农户在生育意愿上表明不想生育二孩[※注]。

  市场经济提高了孩子的抚育成本,降低了城乡居民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孩子的抚育成本—效益理论对城镇居民生育率的下降具有较强解释力。市场经济和消费社会化,加大了生育的时间成本、抚育孩子的经济成本和各种机会成本[※注]。然而,抚育孩子的收益却在降低。市场经济下,孩子的“养老—保险”效益下降;在市场竞争中更多的精力投入,缩短了人们的闲暇时间,孩子所提供的“天伦之乐”的精神效益下降;抚育孩子的成本的上升和效益的下降促使人们减少生育[※注]。此外,市场经济使人们将更多的财力用于市场竞争而非抚育子女;劳务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加剧了人才竞争,诱导家庭从孩子数量投入转向孩子质量投入[※注]。实证研究和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理论,对宜昌市农村生育情况的调查显示,孩子抚养成本过高、集中教育好一个孩子、多生育孩子会导致自身丧失发展机会、注重自身生活质量和竞争力等经济动机、教育动机、发展机会动机和自我满足动机是人们减少生育的主要因素[※注]。

  人口迁移流动的增多和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促进了生育率的进一步下降。1990年开始,人口学界开始了流动人口是不是“超生游击队”的讨论。大部分的实证研究发现,人口流动对生育率下降具有正向的作用。市场为导向的社会经济变化,改变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不安全和不确定因素增加,对外来人口的影响更大。迁移流动的妇女为了获取工作和向上流动的机会,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生育行为[※注]。对上海市流动妇女生育率的研究发现,流动妇女生育率低于流动前原住地的生育率[※注];1987年进行的全国74城镇人口迁移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在各个年龄段,迁移流动的妇女平均生育子女数低于农村非迁移流动妇女[※注];另有研究显示,迁移流动人口的生育率不仅低于流出地农村非迁移流动妇女,也低于城市本地人口,同时远迁人口的生育率低于近迁人口[※注]。外出务工妇女不仅实际生育率较低,她们的理想子女数少于未外出妇女,初育年龄也大于未外出妇女[※注]。

  市场经济改革对生育率下降的贡献和中介变量并不局限于以上展开讨论的几个方面,市场经济通过促进女性就业、提高人民教育和收入也对生育率下降产生较大作用。市场经济促进了农转非,妇女投入到第三产业中,对于改变妇女的婚育意愿产生影响[※注]。农民教育和收入的提高也促进他们生育观念的改变[※注]。然而,市场经济也有对生育率下降起反向作用的方面,如财产继承问题和家庭经济,加强了男孩偏好,提高了生育意愿;伴随旧社会保障体系解体,新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农村可能会把多生多育作为养老的保障[※注]。这些都是市场经济改革对生育率下降起反向作用的因素。

  人口政策是否在第二轮生育率下降中发挥了作用这个议题,在1990—2000年第二次生育率转变期间也得到充分讨论。部分研究认为自1980年开始实行的严格计划生育政策对降低生育意愿具有“诱导性作用”,对生育率下降起到正向作用[※注]。然而,也有研究认为,部分地区“晚婚晚育加间隔”的二孩政策,而非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严格计划生育,对生育率下降产生了正向作用;实施这一政策的山西翼城县总和生育率反而低于山西总和生育率和全国总和生育率[※注]。这一时期严格的生育政策对生育水平下降的影响不明显,生育政策需要转变[※注]。甚至有观点认为,1980年开始实行的严格计划生育政策不仅没有起到降低生育率的作用,反而因为急于求成、阻力过大、执行不力造成了20世纪80年代生育率的小幅度回升和波动[※注]。

  婚姻家庭等多元及微观的社会影响因素对这一时期持续的低生育率状态产生了重要影响。伴随生育政策的调整,人口政策对生育率的影响、二孩生育意愿的社会影响因素也是这一时期讨论的重点。经历了两次重大的生育率转变,进入21世纪以后,总和生育率虽然有小幅度的波动,但一直处于更替水平以下,并且接近国际上划分的极低生育水平(总和生育率1.5)。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总和生育率仅有1.22,这一结果引发了大量关于调查数据质量评估方面的研究,以及对真实生育率水平估计的研究。虽然总和生育率低到什么程度在学界存在争议,但总和生育率已经低于更替水平,中国已经步入低生育国家行列是一个既成的事实。在这一背景下,也涌现出大量关于低生育率的社会影响因素的研究。相比第一、第二次生育率转变的社会影响因素的研究,这一时期的研究更加多样化,更多从微观的家庭及个人角度出发,使用了更多的前沿理论模型和统计分析方法。

  邦戈茨总和生育率模型中的性别偏好、晚婚及竞争性因素对中国低生育率状况具有一定的解释作用。在生育率的社会经济影响因素分析中,国内学者引进了大量西方生育率研究的理论模型,包括戴维斯和布莱克的中介变量模型、邦戈茨的总和生育率模型、考德威尔的财富流理论、来宾斯坦的边际孩子合理选择模型、贝克尔的孩子效用最大化和孩子数量—质量替代理论等。其中,在这一时期,大量学者使用邦戈茨模型对中国低生育率状况进行了分析。邦戈茨模型中,实际提升生育水平的三个因素(包括非意愿生育、替代孩子死亡的生育和性别偏好)正在逐渐式微;相反,实际抑制生育水平的三个因素(晚育、非自愿不孕不育、竞争性因素)则在加强[※注]。邦戈茨模型提升生育率的三个因素中,性别偏好对提高生育水平的影响依然存在。研究显示,如果丈夫是独生子且已育有一女,那么二孩的生育意愿明显提高[※注];妇女已有子女的性别结构对生育行为产生显著影响,且性别偏好对生育数量和时间都具有影响作用[※注]。各项研究表明,中国家庭目前对男孩的需求依然是刚性的,并对提升生育水平产生影响。在抑制生育的三个因素中,晚育和竞争性因素对中国21世纪以来的低生育率具有解释作用。研究显示,生育率下降后期,晚婚发挥了巨大潜能,贡献率高达66.93%[※注];也有研究推算,晚婚对总和生育率下降的贡献在2000年超过20%,2010年超过30%,2015年超过50%[※注]。此外,晚婚对延长二孩生育间隔也起到重要作用[※注]。抑制生育的另一个因素是竞争性因素,譬如追求更多的就业机会、更自由的生活状态是影响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注]。

  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的背离及其社会影响因素,也是这一时期研究的重点。这一时期,学者们发现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出现了背离,生育意愿高于实际生育水平,生育意愿难以转化成实际生育行为[※注]。研究发现,社会经济发展和生育政策的双重影响是导致生育意愿低于生育行为的重要因素,如果取消生育政策,可能出现生育水平高于生育意愿的局面[※注];初婚初育年龄的推迟、人口流动、经济压力大、无人照料孩子、更加关注夫妻感情和生活质量等因素也是影响生育意愿变成实际生育行为的社会因素[※注]。

  伴随人口政策调整呼声四起,以及两次重要的生育政策调整,人口政策对生育率影响的研究也大量出现。在21世纪之初,便有部分学者开始重新思考人口政策的必要性。他们对甘肃酒泉、山西翼城、河北承德、湖北恩施等实施二孩政策的地区的生育率做了充分的研究,发现宽松的生育政策不会带来生育率的大幅度提高,反而起到更好的人口控制的效果,性别比偏大的问题也得到了有效缓解[※注]。也有研究显示,生育率的地区差异,小于生育政策的地区差异,也就是说严格的生育政策地区与宽松政策地区生育率趋同[※注]。这些研究都表明,人们的生育观念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生育意愿降到较低水平,生育政策对生育率的影响已经很小了。2013年和2015年分别实施了“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这两项政策对生育水平的影响在学术界并未取得一致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这两项生育政策的调整并没有对生育率提高产生明显影响,“单独二孩”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均没有出现明显的生育堆积[※注],“单独二孩”政策存在“遇冷”问题[※注]。也有学者认为“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的一年,出生人口数量幅度有跳跃式上升[※注]。也有观点认为,生育政策调整提高了二孩生育水平[※注],然而由于一孩生育率在下降,生育政策调整未能扭转低生育率的现状。

  多元化的宏观和微观社会影响因素对生育水平的影响,在这一时期得到充分探讨。首先,社会经济综合发展状况对生育率变动产生影响。人类发展指数越高的地区,总和生育率越低[※注]。其次,家庭关系及居住模式也是影响生育率的重要社会因素。从夫居的婚居模式,使妇女在家庭权利关系中处于弱势,需要通过生育建立起在婆家的地位,因此会增加生育二孩的概率;在从妻居的模式下,妇女拥有更多自主权和决断权,二孩生育概率降低[※注];丈夫分担家务劳动将明显提高女性初育风险[※注]。此外,诸多研究从高校扩招、房价、社会保障等角度研究了社会因素对低生育率的影响[※注]。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死亡水平的变化经历了由高死亡率向低死亡率的巨大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医疗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体系的完善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对死亡率的迅速下降和人均预期寿命的提高产生重大影响。新中国成立之初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是死亡率下降最迅速的时期,称之为死亡率的快速下降期。新中国成立之初,人口粗死亡率高达20‰,婴儿死亡率高达200‰,人均预期寿命仅为35岁(在1950年年初迅速增长到50岁左右);到1978年,人口粗死亡率下降到6.25‰,婴儿死亡率下降到50‰以下,人均预期寿命增长到64岁左右。改革开放以后至今,婴儿死亡率持续下降,人均预期寿命继续增长,但速度放缓,这一时期我们称之为死亡率下降的减缓期。这一时期,人口粗死亡率基本保持在6‰—7‰,婴儿死亡率继续下降,到2015年下降到8.1‰,人均预期寿命增长到76岁以上。在不同的死亡率转变时期,各种社会影响因素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等制度性因素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前死亡率迅速下降,人均预期寿命迅速提高的主要社会影响因素。这一时期的死亡率下降是在经济尚不发达且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完成的,与西方国家的死亡率下降历程相比具有时间上的压缩性。同时,对这一阶段人口死亡率的研究多关注婴儿死亡率的社会影响因素,并且普遍认为婴儿死亡率下降对人均预期寿命贡献较大[※注]。

  从宏观社会经济影响因素和医疗卫生服务来看,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城镇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体系、赤脚医生制度、扫除文盲的社会运动等都对促进死亡率大幅度下降起到重要作用[※注]。此外,经济的发展也对死亡率下降产生重大贡献。部分研究使用统计数据和模型对社会经济发展与死亡率下降的关系进行了模拟,发现人均国民收入、国民收入累计率、居民消费水平指数,农民消费水平指数、工业总产值占工农业产值的比重,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非农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比重、国家财政支出中的教育费用支出、每万人口医生数等宏观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对死亡率下降有巨大贡献[※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死亡率的影响往往是间接的,通过提高生活水平、居住条件和环境、改善公共卫生状况、增加健康和保健知识、加大对公共卫生和服务的投资等方面促进死亡率下降。然而,社会经济因素对死亡率下降的贡献并非是线性的,而是呈对数曲线关系。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时候,随着社会经济水平提高,死亡率迅速下降;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其对死亡率下降的作用就越来越小[※注]。类似的研究显示,经济发展与死亡率的关系在1966—1977年呈现出明显的负相关,然而在1978年以后,相关性逐渐减小[※注]。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经济发展、社会整体文化程度的提高、医疗卫生水平和城市化等因素对平均预期寿命产生较大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这种影响不再起决定性作用[※注]。

  从微观的个人及家庭特征研究死亡率及婴儿死亡率的群体差异,也是这一时期学界研究的重点。婚姻状况、教育程度、职业特征、母亲的职业特征是不同人群死亡率及婴儿死亡率存在差异的社会影响因素。未婚/丧偶/离婚的群体在各个年龄组的死亡率都高于有配偶的群体[※注]。教育程度高的群体死亡率更低。母亲的受教育程度高,婴儿死亡率也较低;母亲是文盲的婴儿,死亡率比母亲是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婴儿高7.5倍[※注]。国家机关、党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领导人死亡率低于其他职业群体;脑力劳动者死亡率低于体力劳动者10‰左右。母亲是脑力劳动者,婴儿死亡率较低[※注]。由于性别偏好,女性婴儿死亡率高于男性[※注]。

  社会支持及参与等微观的社会因素对这一时期死亡率的下降起到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后至今,人口粗死亡率一直维持在6左右,然而婴儿死亡率继续下降到10‰以下,人均预期寿命增长至近77岁。有研究认为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计划生育政策等宏观社会经济因素促进了死亡率的进一步下降;但也有研究认为,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死亡率下降到一定水平,宏观的社会经济因素不再起主要作用,人们的行为方式、社会经济地位、社会参与、社会支持等微观的社会因素对人们的健康起重要作用。此外,伴随健康危险因素的变化,2000年左右开始的研究也开始从婴幼儿群体转移到老年人群体;人口学与社会学、流行病学、社会医学等学科的交叉和交流越来越多。此外,关于死亡方面的研究,近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议题,譬如对死亡质量的关注[※注]。

  社会支持及参与对老年人死亡风险具有显著的影响作用。首先,家庭支持降低了高龄老年人的死亡风险。家庭支持既包括来自子代的生活照料、感情支持和经济支持,也包括来自配偶的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那些经常与子女有联系、在过去一年中得到子代经济支持的老年人死亡风险更低[※注];而居住模式由与子代同住变为不同住的老年人群死亡风险较高[※注]。来自配偶的家庭支持对老年健康长寿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大部分的研究都表明,婚姻状况及婚姻满意度对老年人死亡风险有显著的影响,尤其是对男性老年人影响更大[※注]。丧偶初期,老年人死亡风险大增;长期丧偶的老年人死亡风险也高于有配偶的老年人[※注]。其次,社会支持和参与也是主要的社会影响因素。研究显示,宗教参与、参与正式的有组织的活动及非正式的个人娱乐休闲活动、家庭服务活动等都对高龄老人的死亡风险有显著的影响[※注]。

  老年人死亡风险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问题,也有大批学者对此做了研究。较高的受教育程度、退休前的职业层次、享有养老金、居住在城镇等社会经济地位指标对老年人健康长寿有积极的影响[※注]。不仅当前的社会经济地位对老年人的死亡风险和长寿具有影响,生命周期中的其他因素,比如童年期的社会经济地位和经历也会对死亡风险产生累积性的影响[※注]。虽然老年人的死亡风险和人均预期寿命方面存在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问题,然而近期有研究显示,这种不平等已经大幅度减小,且缩小不平等的进展极为迅速,已经大大超前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在健康投资方面的高效率,另一方面可能因为中国卫生制度安排有利于促进全国范围内的健康公平[※注]。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人口的自然增长情况经历了由高出生、高死亡率向低出生、低死亡率的迅速而巨大转变。在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力量、人口政策的共同推动下,中国的人口转变较之发达国家具有时间上的压缩性,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注]。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人口转变的各种社会影响开始逐渐显现,相关的研究也开始大量出现。这些研究主要包括人口老龄化及相关社会影响、妇女地位变迁、家庭结构变迁、独生子女和空巢老人问题等。

  人口由高出生、高死亡率向低出生、低死亡率转变的过程中,人口老龄化等人口结构问题逐渐显现。在生育率压缩性转变的背景下,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呈现出高速、高龄、老年人口数量大、老年抚养比大、地区差异大这一“二高三大”的特征[※注]。多数研究认为,人口老龄化是人口转变的必然结果,计划生育政策起到了加速人口老龄化的作用。首先,生育率转变是人口老龄化的根本原因,人口老龄化的第一个阶段便是由生育率下降引发的“底部老化”。尤其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动下,生育率下降的历史进程大大缩短,从而促进了人口老龄化提前到来[※注]。其次,死亡率转变的后期促进了人口老龄化。在死亡率转变初期,首先下降的是婴儿死亡率及低年龄组死亡率,年轻人口的增加,起到促进人口年轻化的作用;在死亡率转变后期,人均预期寿命延长,起到促进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作用[※注]。在中国基本完成人口转变,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都降低到一定程度以后,由于人口惯性的作用,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反而更快,并且进入了加速期;尤其在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更深、速度更快,老年人口数量更庞大,对养老服务需求、社会保障制度等产生了深远影响[※注]。伴随人口老龄化,老年人口抚养比提高,养老负担加重、养老服务需求增多等社会问题接踵而至。由于在后面章节中会对人口年龄结构、性别结构与社会问题进行详细探讨,在这一部分仅对生育率、死亡率转变与人口老龄化成因进行综述,其社会影响不再展开。

  家庭规模及家庭结构的变迁是人口转变的另一个重要社会结果。生育率下降、人口迁移流动及分家分爨行为共同促进了家庭结构核心化和家庭规模小型化。生育率的迅速下降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然而家庭结构的变迁则较晚发生。当兄弟姐妹数大大减小,年轻一代人结婚成家时,离开父母成立自己核心家庭的概率会相应减少,使得生育率对家庭结构核心化影响具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注]。1980年核心家庭比例与1970年前相比没有上升,反而减少了29%;2000年两代核心家庭户的比例比1990年下降了17%[※注]。虽然核心家庭占比逐渐减小,但城乡家庭结构简化的趋势并没有改变。在20余年的“少生”“独生”政策环境下,在城市,单人家庭比例上升,核心家庭中夫妇核心家庭上升,直系家庭中三代直系家庭下降;在农村,单人家庭和夫妇核心家庭也处于增长状态[※注]。在这一时期,“四二一”家庭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有研究认为在现行生育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四二一”家庭;然而也有研究认为“四二一”家庭大规模出现的可能性较少,“四二一”的出现需要满足三代共存、大批独生子女进行婚配、第三代还是独生子女这三个条件[※注]。使用普查数据进行测算发现,到2030年,城镇独生子女比例将达到58%,双独婚姻的概率约为34%,这意味着在城镇将有1/3的家庭有可能成为“四二一”家庭[※注]。在家庭规模小型化和结构核心化背景下,家庭养老资源进一步萎缩。

  生育率的转变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造就了“独生子女”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和家庭现象。据推算,独生子女在1995年达到8000万人,1997年达到8800万人[※注]。人口社会学领域对独生子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独生子女家庭风险性及养老问题的研究。有学者认为,独生子女家庭在本质上是风险家庭。在家庭养老目前依然是中国的主要养老方式的背景下,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功能明显弱于非独生子女家庭,给未来养老带来了巨大压力[※注]。实证研究发现,在农村大部分50岁及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在经济生活上没有实行“少生快富”,晚年经济保障存在很大问题;在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的家庭养老支持水平较低,大多数处于“自立”养老状态,幸福感较低[※注]。然而,也有学者认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被过分夸大,独生子女家庭结构不会对老年人日常生活和照料产生威胁。家庭养老的真正挑战不是子女数量的多少,而是晚年有无存活子女的问题。子女数量改变老年人赡养的边际效应,而有无子女是门槛效益[※注]。并由此提出防止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减少失独家庭是降低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风险性的重要关注点。

  “空巢老人”也是人口转变、家庭结构规模转变过程中出现的一批特殊的社会群体。“空巢老人”的形成一方面是生育率下降、家庭规模缩小、核心家庭比例上升的被动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年轻人独立意识增强、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主动选择。有研究显示,中国老年人整个老年期有一半的余寿都处在空巢状态,对老年人养老及照料带来了挑战[※注]。国内对“空巢老人”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普遍的观点认为“空巢老人”在养老、生活质量等方面存在相对劣势;在生活自理能力、心理健康、健康自评及生活满意度等多个方面都低于非“空巢老年”人口[※注]。“空巢老人”问题对社会化养老及相关服务提出了新的需求。

  生育率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性别平等化及妇女地位的提高。这一变化主要表现在教育的性别平等化上。根据资源稀释理论,生育率下降使得家庭中兄弟姐妹数量减少,从而使家庭中的教育资源流向女性。大部分的研究显示,兄弟姐妹数量越多,女性受教育年数相对男性越低;随着生育率下降,性别间教育不平等有所缓解[※注]。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促进了教育的性别平等化,使得城镇女性多受0.71年教育,与男性受教育水平差异缩小[※注]。“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关于生育对妇女地位及性别平等影响的问题再度成为讨论的重点。研究显示,生育行为本身对女性工资率、就业状况有负面影响,每多生一个孩子女性工资率下降约7%,尤其对高教育程度、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女性及在国有部门工作的女性影响更大;此外,有35%的非农业劳动妇女曾因生育和照料孩子中断工作[※注]。由于公共政策中性别平等理念的缺失及对保障家庭—工作平衡、支持家庭发展方面的作用有限,“全面二孩”政策有可能会对性别平等化产生不利的影响。

  生育率下降促进了人口素质和教育水平的提高。早在《新人口论》中,马寅初便提到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人口学研究刚恢复之初的人口政策必要性大讨论中,也提到人口增长过快对中小学教育经费、师资、基本建设投资、教材印刷等带来了压力,影响了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和中学教育普及,对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不利[※注]。在经历了两次巨大的生育率转变后,中国人口生育率降到了极低的水平,其对教育发展和人口素质提高的影响也进入学者们研究的视野。普遍的观点是,生育率下降对教育供给和需求均具有促进作用。从供给的角度看,生育率的变动使初等教育的对象规模缩小,减轻了教育压力;适龄人口数量开始下降,提高了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注]。从需求的角度看,独生子女父母对子女教育期望较高,投入更大,促进了对教育的需求[※注]。伴随人口转变,整体的教育水平及人口素质得到了提高。

  由于生育率转变的城乡及地区差异明显,针对生育率下降对人口素质的影响,部分学者提出了“人口逆淘汰”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人口自然结构的变化和文化素质的群体差异共同引发了人口素质逆淘汰问题。生育率下降过程中,农村人口增长大于城市,农业省人口增速高于工业省。由于农村、农业省的整体教育水平低于城市和工业省,农村及农业省份人口比例的上升会导致中国人口素质下降[※注]。然而,相反的观点认为人口逆淘汰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假说。人口逆淘汰假定城乡人口封闭且没有流动迁移、农村生育率持续高于城市、农村人口低素质和低教育程度状况维持不变。然而实证数据显示,这三个假定均没有事实依据,城乡人口的健康素质和教育素质都在不断提升,人口城镇化的速度高于农村人口增加的速度,因此人口逆淘汰的问题并没有真正出现[※注]。且统计资料也显示,计划生育政策20年以来,中国人口素质并没有出现下降,反而日益得以改善和提升[※注]。

  中国人口的70年,是社会经济转型、人口政策及各项公共卫生政策共同推动下,出生率、死亡率迅速转变的70年。在极短的时间内,中国人口完成了西方国家历经百年才实现的由高出生、高死亡、低自然增长率到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率的历史性巨大变革。本章节对人口转变的社会影响因素、与人口转变的社会影响相关的几十年间学术界的研究做了综述。

  在生育率转变方面,社会因素及其变革引发了两次重大的生育率转变。1970年到1990年,中国人口经历了第一次生育率转变,在人口政策的推动下,总和生育率由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60年代的6.25下降到了更替水平左右;20世纪90年代,中国人口经历了第二次生育率的转变,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推动下,传统的生育观念荡然无存,养育孩子成本提升,社会迁移流动的增加,促进了总和生育率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使中国正式迈入了低生育率国家行列。在死亡率转变方面,宏观社会经济因素、公共卫生政策、社会运动等引发了第一次重大的死亡率转变,使中国人口死亡率在社会经济发展尚且不充分的情况下便完成了由高死亡率向低死亡率的转变。在此之后,微观的社会因素依然在推动中国人口死亡率下降和预期寿命持续提高。宏观及微观的社会影响因素推动了人口转变的进程,同时人口转变也反过来推动了社会发展及新的社会问题的产生。迅速的人口转变所带来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核心化、独生子女及空巢老人群体的产生及养老困境、性别平等化及妇女地位的提高、人口素质及教育程度的提升等社会影响及问题将对以后的人口与社会的研究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

  70年来,在人口自然增长与社会方面,学者们在牢牢把握时代特征和需求的基础上,对人口的生育率、死亡率下降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在研究内容方面,以往的研究领域在逐渐拓宽。在早期的研究中,多以理论分析和人口政策分析为主,较少涉及其他社会经济因素;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研究中,学者们不仅关注理论和政策层面,开始从市场经济这一宏观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研究人口自然增长的社会经济因素,而且开始引入西方的理论模型来解释人口自然增长的变化;进入21世纪以后,研究内容进一步扩宽,不仅从宏观的市场经济因素,还从微观的家庭影响因素、个人特征角度全方位探讨人口自然增长的社会影响因素,与其他学科交叉的情况也不断增多。在研究方法方面,以往的研究最初以理论分析为主;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普遍使用人口统计学的分析方法来论证观点;21世纪以来的研究,开始广泛使用社会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等一些较为复杂的计量模型和方法,研究的深度进一步提高。在可供研究的资料方面,除普查数据以外,学者们越来越多地使用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在研究内容、方法和资料等方面,过去70年的研究都在不断完善、深化和多样化。

  在当下,人口自然增长与社会领域,依然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的研究挑战。在人口生育率与社会方面,面临低生育率的现实,研究影响人们生育决策的社会因素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与此对应的,0到3岁儿童托育服务和照料研究、隔代养育问题、妇女权益地位问题等也将成为下一步研究的热点。在人口死亡率与社会方面,在死亡率已经下降到较低水平的背景下,对死亡质量的关注也成为近期研究的新议题。

  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的人口学家就对人口迁移与流动问题进行了思考。比如王亚南先生在其著作《马克思主义的人口理论与人口问题》中提到,“人的劳动在任何社会阶段,都是极宝贵的财产,或财富的源泉,问题在于我们的社会制度,能在何种程度,允许对它的现有劳动力作合理的利用与安排”[※注]。劳动力合理利用与安排,其实就是人口迁移与流动的问题。王亚南认为,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失业问题,可以在新的生产关系下得到解决——迅速地提高劳动生产率,迅速地使中国这个农业国变成工业国,使得人口和劳动力资源在区域和部门间得到合理分配。

  遗憾的是,这些议题还未得到广泛深入的讨论,就遭到终止。由于历史原因,人口学学科经历了多年的中断。随着“”的结束,学术界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气象。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关于中国的人口迁移与流动问题的讨论广泛地开展开来。进入21世纪以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产生了深刻影响,农民工大量外出务工,形成了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人口迁移与流动研究具有了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首先对“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两个概念的定义进行辨析。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高度统一,对于“人口迁移”概念的定义比较明确,即改变常住地的永久性迁移[※注]。计划经济时期的人口迁移大都是行政指令性的,如组织集体移民开垦边疆、工业布局调整带来的职工及家属随迁、干部下放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等。人口迁移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办理了户口迁移变动手续,二是跨越了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注]。改革开放以后开始实行市场经济,城镇农贸市场和乡镇企业得到初步发展,随之出现行政指令性人口迁移之外的、自发的、暂时性的人口流动。“人口流动”的最大特征是没有改变常住地,且并未发生户口所在地的变动,具有离别复归、双程往返的特征[※注]。

  可以看出,上述学者对“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两个概念区分的主要依据是“户口所在地是否发生变动”。这个标准直至今日仍然被学者们继续沿用,即我们今天所说的是否“人户分离”。可见,在今天看来是一个非常简单且普遍使用的标准,在改革开放初期,自发的“人口流动”悄然出现时,人口学家们敏锐的眼光就捕捉到了这一新事物、新现象。“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还体现出阶段性和过程性。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户籍制度的放开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是以带有行政指令色彩的“人口迁移”为主;而改革开放以后,市场化的“人口流动”出现并且其规模逐渐扩大,成为改革开放后几十年里最主要的伟大历史进程之一,同时也对中国社会的快速变革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基于上文对“人口迁移”与“人口流动”的辨析,我们可以认为,“人口流动”是一个过程,而“人口迁移”(或“不迁移”)是一个最终状态。“流动人口”经历或长或短时间的流动以后,最终会转变为流入地或原住地(流出地)的常住人口,完成“人口迁移”(或“不迁移”)。本节的第一部分主要对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口迁移与流动基本态势的描述性研究做一介绍。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只使用“人口流动”这个概念,从广义上来表达人口迁移与流动的意涵。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影响人口流动的社会因素的相关研究;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人口流动给社会带来后果,或者说对社会影响的相关研究。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人口迁移与流动经历了短暂的自由流动后,以1957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制止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和1958年年初以主席命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进入了严格限制人口自由流动、人口的迁移与流动以行政指令和政治运动为导向的时期。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以后,1984年国务院正式发出通知,准许农民自筹资金、自理口粮到城镇务工和经商,对人口自由流动的政策限制才有所转变。

  由于中国的人口学学科经历了多年的中断,20世纪80年代学科恢复以后,一些知名的人口学家对新中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人口迁移做了总结与分析[※注]。他们对新中国成立后前30多年来国内人口迁移的阶段、特征、模式、背景、成因以及展望都做了分析。

  新中国成立初期,华北和东部沿海人口稠密地区的数以千万计的农民沿着传统移民路线自发迁往东北、内蒙古、西北边疆诸省(自治区)开垦开荒,同时由于工业建设的需要,政府从农村征调数以千万计的劳力进入城镇,并吸收大量自发进入城镇的农民就业。1951年和1953年国家先后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对于公民迁出迁入只要求办理手续,未提出任何限制。在迁移方向上是内地农村人口迁往边疆农村的传统路线与农村人口迁入城镇兼而有之。在迁移形式上则是自发性自组织迁移与计划性有组织迁移两种形式并存。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民经济增长迅速。城镇企业无法完全吸收源源流入城市的大量农民,于是政府在1953年、1954年和1957年先后三次发出指示,劝阻农民流入城市。由于“”失利,国民经济被迫调整,经济发展速度减慢。城镇企业无法继续大量吸收农村劳力。城镇粮食供应、住房、交通、就学、就医等已很紧张,于是改“自由迁移”政策为限制人口迁移政策。1958年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严格限制农村人口流出。由于自然灾害和经济困难,国家把精简的数以千万计的城市职工遣返农村。从1966年开始的“”,数以千万计的知识青年陆续前往农村插队落户,数以百万计的国家机关干部下放农村劳动。这个阶段人口迁移的特点是,“自由迁移”政策终止,代之以“限制人口迁移”政策。

  1980年以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行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兴起,相当数量的农民转入集镇务工经商。为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通知,准许自筹资金、自理口粮、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农民及其家属进入城镇务工经商。这是中国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自发迁入城镇26年以后所做的政策调整,即准许有条件的农民迁入集镇。但事实上务工经商的农民进入的不只是集镇,许多城市准许农民前去设摊开店,居住在城市1年以上的事实上的迁移者到处都有。

  新中国成立后前30多年来的人口迁移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人口迁移和流动有所不同[※注],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人口迁移受国民经济社会计划的制约。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要求对于整个社会的财力、物力、人力进行有计划(包括间接计划)的安排和调配。国家每年招收职工,召集兵员和士兵复员,大专学校招生和分配等。该数额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物质保证的可能制订的,所以国民经济社会计划对于人口迁移的流量流向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第二,人口迁移受城市发展政策的制约。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始,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政策。除去计划调动和户口管理条例允许的某些情况以外,农村人口不经许可不能随意迁入城镇,而城镇人口不经允许也不能随意迁入其他城镇。其时存在着农民涌入城市谋求职业的潜在趋势,也存在着农业人口向工业人口的转变,以及农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转变趋势。但是为了避免大城市的无限膨胀,政府采取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并引导农民进入县以下小城镇或就地转化等政策措施。

  第三,人口迁移是在户口登记制度严格管理下进行的。变动永久定居地点须经户口管理部门批准,并且得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国家由农村调集劳动力进入城镇或工矿充任职工,还从农村调集一部分劳动力进行移民垦殖,或国营农场招收外地职工,或修建大型工程时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进行迁移。与户口管理制度相关的是城镇居民的粮食定量供应制度。只有正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城镇居民,方可办理粮食供应关系的转移证明,才能在迁入地凭证取得粮食供应。这种双重的管理制度限制了人口随意流入城镇。

  第四,人口迁移受政治运动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国家政治运动频繁,也曾引起城乡人口不正常的迁移。“”期间,1000多万青少年学生上山下乡插队落户或分配到建设兵团、国营农场,数百万机关干部和知识分子下放农村参加劳动。动乱结束以后绝大多数又先后回归原地。10年内1000多万人口形成一个城乡之间的迁移大往返,这种人为的政治运动造成的人口迁移大变动,破坏了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持续发展。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不是一下就实现的,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渐转变的过渡时期,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政策也是逐步放开的。流动人口由于受到市场经济发展和政策逐步放开的影响,在改革开放40年里也呈现出一些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与变化。段成荣等学者长期致力于对流动人口的关注与思考,他们利用历次大小普查的数据,对流动人口在不同阶段表现出来的特征与趋势进行了描述与考察[※注]。

  段成荣等通过梳理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及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发现,中国的人口流动在改革开放后的40年经历了深刻的变化,并且这种变化仍在继续。这一转变过程不仅涉及结构转变、流动原因转变等,同时也包括了教育结构和民族结构等更为丰富的内涵,是全方位的转变[※注]。

  流动人口规模经历了长期增长,近年来步入调整期。中国流动人口的规模经历了从快速增长到稳定增长的转变。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伴随着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农业制度的变革,大批剩余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20世纪90年代以后至21世纪初期,随着沿海城市的发展以及对劳动力需求的日益增加,中国流动人口的数量急剧上涨。2000年,流动人口总量超过1亿。此后,一系列有利于人口迁移流动的政策文件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流动人口规模的继续扩大。2010年,中国流动人口总量高达2.21亿。进入2010年以来,流动人口增速步入相对调整期,年均增速降为2%,并且从2015年开始,流动人口在增速下降的同时规模也开始减小。2015年全国流动人口总量为2.47亿,比2014年下降了约600万,2016年和2017年全国流动人口规模也在前一个年份的基础上分别下降了约100万人。由此可见,流动人口的规模发展结束了此前一路增长的时代,近几年在波动和调整中保持基本稳定。

  流动人口中老年化趋势明显。人口迁移流动对年龄有高度选择性,总体来讲,中国流动人口始终以劳动年龄人口为主,儿童人口和老年人口占比相对较少。1982年以来,流动人口中劳动年龄人口不断增加,16—59岁人口比重从1982年的53.3%增加至2015年的84.1%。与人口红利的来临和逐步消失基本同步。16—44岁青壮年流动劳动力占流动人口比例先升后降,与此同时,流动人口中年化趋势明显,45—59岁人口占比在2000年以来快速上升。伴随着中国人口整体年龄结构的老化以及生育率下降所带来的少子化,流动人口的高龄化趋势日益明显。一方面,流动人口的平均年龄和年龄中位数都在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流动人口中儿童的比重逐步下降。

  流动儿童规模快速增长,2010年以来稳中有降。与流动人口规模的增速相似,中国流动儿童规模也经历了从快速增长到稳中下降的转变。从总体规模上来看,流动儿童的总量从1982年的254万增加至2010年的3581万,而后有所下降。2015年,流动儿童的总量为3426万,较2010年下降了155万。这与全国流动人口规模的变动方向形成对比。从年龄构成来看,流动儿童的年龄构成主体由小学教育阶段转变为义务教育后阶段。2010—2015年流动儿童规模的下降主要源自整个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动,全国儿童人口的总规模在2010—2015年有所下降,从期初的2.79亿降至2.71亿,减少了800多万。

  城—城流动显著增加,并将继续增加。2000年以来,乡—城流动人口呈现出先增加后减少的趋势,而城—城流动人口则持续增加,尤其是在2010年前后加速增长。具体来说,乡—城流动人口占比从2000年的52.2%增加到2005年的61.4%,进一步增加到2010年的63.2%,而后下降到2015年的48.9%。城—城流动人口的占比则从2000年的20.8%持续增加到2015年的37.9%。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来自小城镇和中小城市的高学历人口为寻求就业和发展机会参与到城—城流动的进程中。

  跨省流动快速增长后回调。1990年至今,流动人口的主要迁移方式仍为省内流动,但占比有所下降。跨省流动自1990年以来加速增长,在2005年达到顶峰以后开始回调。具体来说,1990年流动人口中接近3/4为省内流动,跨省流动的占比仅为26.1%。1990—2005年,跨省流动人口的比例迅速增加,2005年跨省流动人口占比达到峰值,为46.1%。此后,跨省流动比例逐渐下降,相较于2005年,2010年跨省流动人口占比下降了3.5个百分点,随后5年又下降了3.2个百分点。

  流动人口先在东部集中后逐步往中西部分散。流动人口在东、中、西的区域分布经历了先集中后扩散的过程和转变。流动人口在东部的占比经历了爆发式增长后开始稳步下降的过程。2005年,流动人口在东部的占比为64.5%,随后10年,东部地区流动人口下降到54.8%,下降了近10个百分点。随着时间的推移,流动人口也由东部集聚转变为逐渐向中西部分散。2015年,中部和西部流动人口的占比大体相似,达到20%以上。流动人口迁移区域的变化不仅反映了流动人口的集中程度,更显著反映了区域吸引力的变化。东部地区对跨省流动人口的吸引力始终占据主流,自1990年以来快速上升,从58.5%增加至2005年的84.6%,随后缓慢回调下降至2015年的78.2%。中西部地区对跨省流动人口的吸引力在2005—2015年10年逐步上升,并且在2010—2015年5年上升较快。

  影响人口流动的因素包括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经济因素受西方学术界影响,以“推拉理论”和二元经济理论为主。国内也有一些学者运用这两个理论对中国人口流动的经济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此外,经济因素之外的社会因素对人口流动也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既包括积极的影响(促进作用),也包括消极影响(阻碍作用)。

  受国外“推拉理论”和二元经济理论的影响,国内学者最初在解释流动人口成因时是从经济因素来分析的。20世纪60年代,西方学者提出了系统的人口迁移理论——“推拉理论”。“推拉理论”把影响迁移的因素分为“推力”和“拉力”两个方面。前者是消极因素,因为这些因素促使移民离开原居住地;后者是积极因素,因为这些因素吸引怀着改善生活愿望的移民迁入新的居住地。二元经济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并存着农村中以传统生产方式为主的农业和城市中以制造业为主的现代化部门,由于发展中国家农业中存在着边际生产率为0的剩余劳动力,因此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转移能够促使二元经济结构逐步消减。

  国内学者当中,陈吉元和辜胜阻是“推拉理论”的代表。陈吉元认为农民失业率高和城市收入高形成推力和拉力促进农民进城[※注],而辜胜阻和简新华认为由于中国农村实行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联产承包制,农村推力相对小,中国农村的流动人口迁移模式以拉力占主导地位[※注]。此外,黄平提出“生存理性”的观点,认为中国农民在自己所处的特定资源与规则下,为寻求整个家庭的生存,首先选择并非最次的行为方式[※注]。蔡昉提出的劳动力剩余理论是对二元经济理论的本土化解释,认为中国农村的农业生产部门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和隐性失业,他们不得不到外面寻找就业机会和出路[※注]。这些都符合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

  除了经济因素对人口流动的影响外,学者们同时发现,经济因素之外的社会因素对人口流动也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社会因素对人口流动的影响分为积极和消极两方面。

  许多学者研究了促进人口流动的社会因素。李培林通过中国本土流动人口迁移、城市生活等方面的分析发现,在农民外出务工过程中,家庭伦理规范是一种节约监督成本和组织成本的有效手段,也是一种理性的行为选择,因此,社会资本成为一项重要的资源[※注]。孙立平提出普遍贫困理论,认为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并不仅仅是因为农业部门劳动力的过剩,农村普遍的贫困才是外出的根本动因[※注]。罗霞和王春光则认为,现有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情境的变化和习惯的作用,他们指出,新生代流动人口外出难以用一种特定的原因加以解释,在外出过程中他们不断建构和重构外出理由[※注]。不同时间、情境、社会阅历对人们的行为动因和选择建构产生不同的影响,行动主体的行为原因在其惯习与社会场域的互动和相互构建中形成,流动人口的流动原因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不断建构、解构和重构的过程[※注]。

  相应地,也有许多学者研究了阻碍人口流动的社会因素。陆学艺认为,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自20世纪50年代中国逐步建立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户籍制度,形成了“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局面[※注]。李强认为中国的户籍制度具有“社会屏蔽”的功能,将农村人口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这种先天的屏蔽工具相较于许多后天性屏蔽工具更加具有不公平性[※注]。朱力认为,流动人口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对城市的认同和融入,因为它加强了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亚社会生态环境,保留了小农意识与贫困文化[※注]。王春光认为,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流动人口的城乡迁移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从一个边缘社会(农村相对于城市是边缘)进入另一个边缘社会(城市边缘)[※注]。

  促进人口流动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社会资本(血缘、地缘关系)、普遍贫困,以及针对新生代流动人口的多元化动态建构因素。

  李培林重视社会资本对人口流动的促进作用[※注]。他认为,植根于农村的流动民工,正像曾把血缘、地缘关系带入乡镇企业一样,他们也将这种关系网络扩展到城市。农民在脱离土地、创办企业的过程中,家庭伦理规范也随他们一起移置入乡镇企业,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缺乏现代的组织观念和经济理性,而是因为家庭伦理规范成为乡镇企业节约组织成本和监督成本的有效手段,尽管这是一种非常“传统”的方法,但事实上却成为乡镇企业的一种“社会资源”和降低成本的途径。农民在“离土离乡”的社会流动中,其信息来源、找到工作的方式、进城工作的行为方式以及在城市中的交往方式,都更多地依赖以亲缘、地缘为纽结的社会关系网络。而且,这种依赖相对于他们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来说,是一种非常理性的行为选择,与他们期望获得更高的收入和更舒适的生活的功利性目标是完全一致的。流动民工在职业变动和社会流动的迁移中对亲缘、地缘关系的依赖,似乎与社会资源(如信息渠道、职业位置等)的市场化程度没有必然的联系。流动民工的这种依赖性,正像在乡镇企业是出于节约组织成本和监督成本的考虑,在他们则是出于节约流动成本和交易成本的考虑,尽管这种考虑可能是不自觉的和本能的。

  孙立平提出普遍贫困理论,认为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并不仅仅是因为农业部门劳动力的过剩,农村普遍的贫困才是外出的根本动因[※注]。孙立平认为,在20世纪80年代,经济增长带来了社会状况的自然改善。也就是说,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关联度是很高的。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经济的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导致社会状况的自然改善。这说明,在经济增长的成果和社会成员的生活之间,经济增长和社会状况的改善之间,出现了裂痕。农民、农民工、城市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这三部分人并没有从快速的经济增长中获得好处。换句话说,在贫富分化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一部分群体脱离社会结构,或者说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这就是社会的断裂。孙立平认为,弥合社会断裂至少是以三个社会条件为前提的:一是相当高的城市文化水平;二是农村人口收入的普遍提高;三是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措施。因此,大量农民工外出打工是其摆脱自身贫困的必然选择,也是弥合社会断裂的必要之举。

  罗霞和王春光认为,用经济理性、劳动力剩余或者普遍贫困等理论难以解释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的行为。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在外出过程中不断地建构他们外出的理由。所以要从过程或动态的角度来理解新生代农村人口外出的行动和原因,才能真正把握住这一群体的特征以及他们的行为规律[※注]。不同时间、情境、社会阅历对人们的行为动因和选择建构产生不同的影响,行动主体的行为原因在其惯习与社会场域的互动和相互构建中形成,流动人口的流动原因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不断建构、解构和重构的过程[※注]。新生代农民工对外出有着更多的期望,不仅仅限于解决生存问题之需要,他们在外出的过程中不断地建构他们采取行动的动因和理由。在外出中他们一方面习惯了外出生活,另一方面又因为更多的期望没有实现而对现状的满意程度没有第一代农村流动人口高。尽管这样,他们却有更多的人希望继续留在外面,而不愿返回农村。不同时间、不同情境和不同社会阅历对人们的行为动因和选择建构产生不同的影响。也就是说,行动主体的行为原因是在其惯习与社会场域的互动和相互建构中形成的。

  阻碍人口流动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产生的社会屏蔽功能,以及贫困文化与亚社会生态等。

  陆学艺认为,城乡二元结构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注]。自20世纪50年代逐步建立城乡分割的制度,到20世纪末形成了“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局面。在经济层面,在所有制及流通、交换、分配、就业、税赋等方面,对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政策都是不同的。甚至许多公用产品的价格和供应方式都不同。在就业方面,政府的劳动部门,只管城市劳动力的就业,而没有管理和安排农村劳力就业的职能。在社会层面,在教育、医疗、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养老、福利等方面,对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政策更不同。如教育,同是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城市中小学的教育设施由政府拨款建设,而农村的中小学,则要乡村筹集资金来建设,所以教育集资成为农民长期以来的一大负担。如今,在就业、社保、福利、教育等方面,城乡差距已明显减小,但城乡二元结构仍然没有彻底消除,对人口自由流动的限制仍然存在。

  李强认为中国的户籍制度具有“社会屏蔽”的功能,将农村人口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注]。这种先天的屏蔽工具相较于许多后天性屏蔽工具,如文凭、学历、技术证书等,更加具有不公平性。比起户籍的区分来,对产权和一系列技术证书地位的区分要细化得多。与户籍制度的社会屏蔽相比,上述产权、文凭、技术证书的社会屏蔽有着性质上的不同。户籍是一种根据人们的先天指标确定人们地位的制度,也就是说,一个人刚刚出生就被赋予了户籍地位。而上述产权、文凭、技术证书却是一种根据人们的后天活动确定地位的制度,一个人要通过个人的奋斗、努力才能获得文凭、技术证书。所以,后一种社会屏蔽制度,被认为更为公平一些。总之,一方面,产权、文凭、技术证书已经逐渐取代了户籍制度的维持秩序的功能;另一方面,强调后天努力的新的制度体系比原有的制度体系更具有公平性。

  朱力认为,流动人口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对城市的认同和融入,因为它加强了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亚社会生态环境,保留了小农意识与贫困文化[※注]。大多数农民工的社会交往圈子通常局限于同类之中,形成了“城市中的村庄”与“城市中的老乡”这一特殊的居住场合与社交圈,使农民工与市民减少了互动的广度,而经济社会地位、语言文化的差异,使农民工与市民缺少生活中的感情性互动,降低了相互沟通与交流的深度。农民工的文化适应力弱与城市的排斥力量迫使他们固守在狭隘的交往圈,客观上形成了社会隔离状况,使农民工与城市主流社会、主流文化相疏离,成为客观上的“城市中的村民”。而“村民”心态使农民工对城市无法产生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只有自卑的“陌生人”的感觉;而“过客”心态使农民工思想上对城市先进的新事物、新观念、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不是主动地接受,而是被动地适应。

  人口流动对经济社会带来的影响既包括积极方面的,也包括消极方面的。本节重点考察人口流动对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从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两方面来看,人口流动对流入地带来的影响主要是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入问题;人口流动对流出地带来的影响主要是人口外流后导致的空巢化与留守人口问题。

  人口流动对经济社会的很多方面都带来了影响,总体上说,人口流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正向的。首先,人口流动促进了经济增长。20世纪80年代初之前,人口流动受到限制,人口和劳动力被严格划分为城市地区的工业人口和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80年代中后期,人口流动放开,中国经济开始快速增长。在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确立,尤其是21世纪中国加入全球经济体系以后,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大量农业劳动力涌入城市,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中国的经济也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同时,经济增长也促进了人口流动。经济增长带来了大量就业机会,促使农村剩余劳动力源源不断涌向城市。其次,人口流动减弱了社会不平等与贫富分化的程度。在人口流动受到限制的时期,农业部门的劳动回报远低于工业部门;人口流动开放以后,农业劳动力可以相对自由地进入工业和服务业部门。农村人口可以相对自由地在不同产业部门间进行选择,从而获取了比以往只从事农业生产高许多的劳动回报。这对减弱社会不平等与贫富分化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人口流动是社会变迁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任何社会变迁都会带来相应的社会问题,人口流动也对社会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首先,流动人口进入流入地工作生活,其在经济、文化、生活、行为上都与流入地有差异,如何能够更好地融入当地便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其次,流动人口离开流出地以后,原住地呈现出人口减少的现象,流动人口家庭呈现出空巢化现象,留守老家的妇女、儿童、老人等留守人口也同样面临着如何适应的问题。以下就具体介绍关于流动人口社会融入和留守人口应对挑战的相关研究。

  人口流动的主要社会影响之一就是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城市)的社会融入问题。许多学者对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并设计了测量社会融入的维度[※注],大都认为应当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心理等方面。

  杨菊华认为,社会融入不是一成不变的单维度概念,而是一个动态的、渐进式的、多维度的、互动的过程[※注]。融合和融入是两个彼此相关,但有差异的概念:融入是指流动者在流入地不坚持自己的语言、文化、习俗、行为举止和身份,进入到主流社会,并被主流社会所接受,暗含文化的主从关系;融合是指流动者不仅被主流社会所接受,而且其文化习俗、身份等也得到认同,并构成主流社会文化的重要来源之一,是一种更为平等的互溶和渗透关系。参照流动人口在经济、文化、行为、身份等方面的适应程度,可以将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入结果提炼为隔离型、多元型、融入型、选择型、融合型5种模式。隔离型:流动人口在经济整合、文化接纳、行为适应、身份认同等方面皆显现较低的取向,基本未能融入主流社会,成为一种边缘人。多元型:流动人口在经济方面实现与流入地居民的整合,但在其他方面保持自己的特色与传统。融入型:流动人口在经济、文化、行为、身份认同4个方面基本成功地融入目的地的主流社会。选择型:流动人口在劳动就业、经济收入、社会福利等方面可能与当地人群并无明显二致,其行为举止也符合目的地的规范要求,但在文化方面却既接受流入地的文化,也保留自己的文化传统与特色,二者兼具。融合型:流动人口整合到流入地的主流经济体系中,在其他方面与流入地人群相互接纳、相互渗透、彼此适应、共同生存,达到融合的境界。

  杨菊华认为,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有差异性、分层性、社区依赖性和互动性等特点[※注]。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差异性表现在不同维度的融入进程并不同步。文化和心理融入水平较高,经济和社会的融入水平较低。与文化和心理这类个体主观可控因素不同,经济整合和社会适应(尤其是前者)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受制于政策环境、就业市场、主观态度等。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分层性表现在城—城流动人口融入水平超过乡—城流动人口。前者经济整合优势凸显,社会适应次之,心理认同再次之,文化习得的优势最小。城—城流动人口的文化融入低于乡—城流动人口,表明城—城流动人口体现出来的文化优势实则是其他要素的作用,而非户籍性质带来的。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社区依赖性表现为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社区活动和政治参与,其对流动人口的开放程度显著影响他们的融入程度。这再一次证明,融入并非流动人口单方面的事情,融入的实现既需要流动人口自身不懈的努力,也需要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互动性既可推动,也可阻碍融入进程。互动表现在多方面:如流入地与流出地的连接、流动人口与本地市民的连接。

  任远和邬民乐对影响流动人口社会融入的主要因素进行了一些理论性的述评,并总结提出四方面的基本结论[※注]。第一,移民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受到移民社会资本或社会网络的影响。社会资本不仅像城乡收入差别、就业机会差别一样影响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也影响着发生了流动的人口在城市的生活、发展和融入。第二,制度上的限制和排斥,对于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有着根本性的影响。以户籍制度为依托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以及一系列与户口相关的社会福利制度对流动人口的排斥,限制了流动人口从“体制外”进入“体制内”的路径。第三,教育、培训,以及工作经历,是流动人口人力资本积累的重要方式,对流动人口在城市长期生存、生活和发展具有显著影响。人力资本越强,越有助于社会融入。这种人力资本的提升,除了正规化教育,职业培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四,流动人口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和处境,是他们社会融入状况的表现,也影响其社会融入的能力。与发展中国家城乡迁移表现出的规律类似,多数流动人口主要集聚于城市的非正规部门就业,这种就业市场的低端处境和工作的不稳定性,不利于流动人口对城市生活产生稳定的预期。

  人口流动对于流入地(主要是城市)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是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问题,而对于流出地(主要是农村)造成的影响和后果是农村地区村庄的空心化和农户家庭的空巢化。关于村庄空心化和农户家庭空巢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注]。

  第一,土地资源浪费和农业发展受阻。大量青壮年农业劳动力离开,农业生产变得日益粗放,农地抛荒问题日益严重;同时,农村常住人口大量减少,村庄房屋空置问题严重,宅基地废弃造成资源浪费,这些都不利于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第二,农村基层治理和社区建设面临挑战。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地区基层治理的主要方式,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使得农村地区人力资本流失严重。基层选举参选率降低,参选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对农村基层治理和社会建设带来挑战。第三,农村留守人口问题。外出务工人员以青壮年为主,老人和小孩留在家乡成为留守人口;此外,年轻女性婚后为了照顾子女也会选择阶段性的回乡留守,子女过了哺乳期后又会选择性外出。这三类人口被形象地称作“三八六一九九”人员。

  土地资源浪费和农业发展问题属于经济学研究的范畴,农村基层治理和社区建设问题属于政治学研究的范畴,农村留守人口问题属于社会学和人口学研究的范畴。因此,本小节将关注重点放在留守人口上,包括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三种类型。

  留守妇女在婚姻关系、心理状况、家庭地位、社会网络等方面面临不利的影响[※注]。留守妇女的婚姻遭遇很多难题,可能出现不和谐甚至破裂。同时,丈夫和妻子之间出现了城市化不同步的现象,不仅表现在信息、技术和知识的不同,价值观、思维方式等也都出现了不同,这种不同步是引起婚姻变化的直接因素。留守妇女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和心理压力,却无人可以倾诉,缺少男性的关怀,既担心被丈夫抛弃,又担心被丈夫怀疑,这种种压力使其产生各种心理问题,又没有正常的方式释放压力,长年累月将严重影响其心理健康。在流动家庭中,外出务工的男性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掌握家庭财权。留守妇女分享不到实际的权利,起到的作用只是辅助性的,她们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丈夫仍然是“管理者”和“指挥者”,而留守妻子只是“生产者”和“配合者”。在留守妇女的社会支持网络方面,家庭成员、亲戚、邻里传统上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支持关系。丈夫外出后,留守妻子的社会支持网络的重心发生了转移,主要由婆家转向娘家,由血缘亲戚转向邻居好友。

  留守儿童在教育、行为及交往、心理及情感、人身安全等方面面临不利的影响[※注]。在留守儿童教育方面,不同研究者得出的结论差异较大。多数研究者认为留守对儿童教育有着比较大的负面影响,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没有影响甚至有正面影响。在行为及交往方面,留守儿童缺乏与父母交流的机会,也不能直接依赖父母解决问题。所以,当他们遇到问题时,常常要自己去解决。由于不能得到父母的正确指导,行为上容易出现偏差。在心理及情感方面,留守儿童由于亲子分离,情感和人格发展受影响。常常有一种孤僻的心理,表现为沉默寡言、喜欢独来独往、我行我素、胆小、自私、不合群。在人身安全方面,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家庭和父母的有力或有效的监管、保护,容易产生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问题,包括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或人身伤害,以及自己行为失控对自己造成的伤害。在对策上,有学者提出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改变优质教育资源过于集中、开办寄宿制学校等措施[※注]。

  留守老人在赡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面临着不利的影响[※注]。多数研究结论表明子女外出务工对留守老人经济供养方面的影响是积极的,但也有研究结论并不乐观,指出了留守老人从外出子女经济支持中获益程度的不稳定性和差异性。子女对父母的生活照料需要以空间距离的接近为基础,而外出务工导致两代人的分离,因此中国学者普遍认为子女的乡城迁移不仅减少了留守老人在日常生活、安全和医疗方面得到的照料,还增加了留守老人的劳动负担强度。孝顺愿望实现的断裂、联系不方便、农村集体经济薄弱和为老服务意识淡薄、传统观念的束缚和社会福利与养老机制不健全等都是导致留守老人照料问题难的因素。子女外出会导致两代人观念上的差异扩大,使得彼此之间的感情纽带变得松懈,由此可能会带来代际隔阂的增大和子女孝道的弱化,直接影响老人的家庭地位及养老质量,导致农村留守老人精神慰藉的缺失。但同时,外出人员给家里提供的钱和物品等经济支持能使留守成员在村里的地位相对提升,生活有较大改善,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子女外出给留守老人带来的孤独感。

  本节第一部分主要对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口迁移与流动基本态势的描述性研究做了介绍。这些研究将中国70年人口迁移与流动基本上分为两个大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49年到20世纪80年代初,该阶段人口的自由流动受政策限制,以行政指令和政治运动为引导,是在户口登记制度严格管理下进行的;第二个阶段是从80年代初至今,该阶段人口流动相关政策逐渐放开,人口自由流动的规模从小到大发展很快,流动人口的年龄结构也随着总人口的年龄结构发生变化。对基本态势的研究大致观点相近,没有较大的分歧。从今天的视角来看,对1949年至今的人口迁移与流动的两个阶段的分法也符合现实情况。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影响人口流动的社会因素的相关研究。影响人口流动的社会因素分为积极因素(促进流动)和消极因素(阻碍流动)。促进人口流动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社会资本(血缘、地缘关系)、普遍贫困,以及针对新生代流动人口的多元化动态建构因素。阻碍人口流动的社会因素主要包括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产生的社会屏蔽功能,以及贫困文化与亚社会生态等。对于影响人口流动的每一种社会因素,无论是积极因素,还是消极因素,都有大量的研究。学界不仅对社会因素对人口流动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这一问题有着较大争论,而且即便同样认为是积极影响或消极影响的研究者们内部,对哪种因素起到主要作用的观点也不尽相同。这是因为,人口流动问题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问题,来自不同学科、有着不同学术背景的研究者们,看待该问题的视角也不同。当然,也正因为如此,不同的观点也使得对于该问题的思考变得更加丰富。

  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人口流动给社会带来后果,或者说对社会影响的相关研究。人口流动对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后果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后果或者说不利影响。对于人口流入地来说,面临的最主要挑战是流动人口在本地的社会融入问题。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本、制度区隔、教育工作经历、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位置都会影响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对于人口流出地来说,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家庭的空巢化与留守人口问题。留守人口包括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三类,他们在不同方面都面临一些不利的影响。对于以上问题都出现了大量研究成果。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认为人口流动带来了经济活力与繁荣,但社会学家们却更关注剧烈的社会变革为个人、家庭或社区带来的社会问题与行为失范。学术研究既要求真,对经济社会运行的客观规律加以了解和把握,又要求善,以人为本,具备相当的人文主义关怀。

  新时代背景下,面对人口流动转变的新趋势和新挑战,人口流动与迁移研究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第一,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第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有序流动。第三,流动人口服务对象由个体向家庭转变。第四,高度关注老年流动人口,做好流动者异地养老的公共服务[※注]。中国人口发展已经由以人口的出生和死亡为主导转向以人口的迁移和流动为主导。如何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劳动力的合理分配,以及关注老年流动人口,成为未来流动人口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口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人口问题的焦点和性质也在发生变化。当前中国人口问题的主要方面已经开始从数量问题向结构问题转变,应对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一项重大议题。回顾中国人口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人口老龄化并非贯穿了整个70年,而是从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之后才逐渐启动,到2000年左右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才真正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历次人口普查资料,可以发现,从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到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期间,由于出生率还处在较高水平,而死亡率则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人口年龄结构经历了一个年轻化的过程,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从1953年时的4.41%下降到了1964年时的3.56%;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以后,中国人口的年龄结构从年轻化逐步过渡到老龄化,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在1982年的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达到了4.91%,1990年的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达到了5.57%,2000年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达到了6.96%,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时达到了8.87%。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2018年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已经达到11.9%,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与中国人口老龄化的进程相一致,针对人口老龄化的相关研究成果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由浅入深的过程,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回顾中国人口老龄化相关研究,最早的发端在改革开放初期,当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人们预见到未来可能会出现人口老龄化问题。因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已70年,但中国的老龄研究目前只有大约40年的历史,对整个时期老龄研究的发展脉络和研究的总体情况,陆杰华和刘芹已经做了较为系统的梳理。两位学者根据研究主题将改革开放40年来的老龄研究分为三个阶段:老龄趋势及其原因的探索研究阶段(1978—1999年)、老龄社会特征及其政策应对的研究阶段(2000—2009年)、跨学科与本土融合的研究阶段(2010年至今)[※注]。该研究认为,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老龄研究有宏观与微观视角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与民生关注点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国际化视野与本土化模式相结合五大主要创新点,也存在尚未构建老龄学科的理论体系、基础性研究重视不够、跨学科研究亟待加强、研究热点较为局限且缺乏深度、各部门调研数据和研究成果共享不及时五大问题。两位学者的梳理和总结对40年来(实际上也是70年来)中国老龄研究状况有很好的概括和把握,本节不再重复,而是专注人口老龄化与社会的相关研究。

  实际上,人口老龄化是人口转变的必然结果,归根结底是生育率和死亡率变化的结果,但在不同时期各因素的作用会有所不同。曲海波用模拟的方法研究了生育、死亡和初始年龄结构对中国人口老龄化的作用[※注]。结果表明,生育率下降是中国人口老龄化的根本原因;在20世纪内,死亡率下降会使中国人口年轻化;到21世纪30年代以后死亡率下降对中国人口老龄化的作用可能超过年轻化的作用。同时发现,在此后50年,在中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基期人口年龄结构的作用超过了此间生育率下降的作用,并强调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实际上是前一个时期生育率和死亡率作用的结果。根据杜鹏的测算,1950—1990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增加了1.1个百分点,其中生育率的作用使其增加2.7个百分点,死亡率的作用使其增加了0.8个百分点,年龄构成的作用则使其下降了2.4个百分点[※注]。近年来,人口结构即人口惯性的作用成为导致人口老龄化的主要因素。根据原新和刘士杰的研究,1982—2007年生育率下降对老龄化水平升高的贡献率为27.11%,平均预期寿命延长的贡献率为18.67%,人口惯性作用的贡献率为56.06%[※注]。由于人口老龄化是生育率和死亡率变化的结果,所以导致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因素也就是生育率和死亡率变动的影响因素,这在本章第一节中已经有详细回顾,因此在本节中主要专注于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进展。

  结合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进程以及中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阶段性,借鉴陆杰华和刘芹对中国老龄研究的阶段划分思路,深入分析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相关研究进展,也可以把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到1999年,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探索和奠基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0—2013年,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纵深发展阶段;第三个阶段是2014年至今,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融合发展阶段[※注]。与陆杰华和刘芹的阶段划分相比,本节的划分有所不同,201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议题,对人口老龄化的相关研究是一个重大促进,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研究在此后也表现出一些不同的特点,因此,此处在后两个阶段的划分上以2013年为界。

  第一阶段:从改革开放初期到1999年。这一阶段可以称为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探索和奠基阶段。这一时期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从无到有,研究主题不断丰富,研究领域不断拓展,最终使社会影响研究成为人口老龄化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早期有关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研究往往包含在对人口老龄化的整体研究之中,而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主题而存在。如邬沧萍和曲海波在分析中国面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应做的准备时指出,家庭养老方式面临人口老龄化的挑战,随着家庭养老条件的弱化,必然求助于社会养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势在必行[※注]。熊必俊在分析人口老龄化的宏观经济影响时指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发展,各个国家用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与福利的支出大幅度增加[※注]。武元晋在分析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时,指出人口老龄化会对福利制度、医疗制度、退休制度以及对家庭带来影响[※注]。这些研究虽然关注到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但并不是把社会影响作为一项单独的研究,而只是在人口老龄化的相关研究中涉及。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一些地区已经较为明显表现出人口老龄化趋势,以及国有企业内部离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之比快速上升,社会上对人口老龄化的关注度进一步上升,国家计委于1986年9月在北京主持召开了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险的专题研讨会。一些研究开始专门关注人口老龄化与退休制度、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人口老龄化与医疗收费、人口老龄化与医疗服务需求等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承担了“七五”国家社会科学重点项目“中国老年人口调查和老年社会保障改革研究”,对人口老龄化与老年社会保障改革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出版了相关成果,成为早期相关领域较有影响的研究之一。

  20世纪90年代,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的相关研究成果进一步丰富,研究主题和领域进一步拓展。学者们继续关注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医疗服务等之间的关系,如人口老龄化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人口老龄化与养老保障、人口老龄化与医疗服务需求及医疗保险改革、人口老龄化与老年保障体系。除此之外,一些研究将视角进一步拓展到人口老龄化与社会道德、人口老龄化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冲击、人口老龄化与社会政治等领域。

  1999年,邬沧萍主编的《社会老年学》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标志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研究开始向成熟的学科发展。尽管该书并不只关注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但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是该书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得到了系统化的梳理和概括,是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性成果。

  第二阶段:从2000—2013年。这一阶段可以称为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纵深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各研究领域内,相关研究都进一步深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更为全面和系统。

  2000年中国人口正式迈入老年型,老龄社会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新标签,社会各界开始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空前关注起来,人口老龄化的相关研究成果也更为丰富。一方面,关于老龄社会的研究逐渐成为一个热点。尽管老龄社会、老龄化社会在20世纪90年代的一些研究中已经有所涉及,但进入老龄社会以后特别是2004年以后,相关研究的数量和涉及的研究领域有明显的上升。这些研究或分析了老龄社会的一些特点,或关注了老龄社会城市规划、居家环境建设、家庭支持政策、健康老龄社会战略等。另一方面,对一些问题的研究与实际结合更为紧密,研究也更为深入。以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的影响为例,由于1997年和2005年国务院两次发文改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随后几年又开始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试点,因此,这一时期的相关研究往往能结合这些改革的具体政策设计来开展相关研究。

  2009年开始的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是这一阶段相关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该项研究由全国老龄办负责组织实施,共发布了约20项研究课题,大多数课题都与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研究有关,内容涉及老龄化趋势与战略、养老保险改革、老年社会福利与救助、老龄服务体系、老年妇女问题、农村老龄问题等领域,最终形成了课题总报告和分报告。该研究就应对人口老龄化进行了顶层设计,提出要构建战略管理体系、养老保障体系、健康支持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宜居环境体系和老年群众工作体系六大体系,积极推进适时适度调整生育政策、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建议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加强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积极发展老年人群众组织六大政策创制。

  第三阶段:从2014年至今。这一阶段可以称为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融合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显著特点是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各相关学科从不同角度对人口老龄化进行研究,其中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也成为各学科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研究表现出多学科融合、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合、国际经验与本土实践相融合的特点。

  201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提出了一系列明确的改革任务。这些改革任务的提出对学术研究提供了一个倒逼机制,也提供了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议题。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更多学科的学者开始关注人口老龄化问题,对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的研究也从多个学科角度展开,同时由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现实需求,应用研究特别是对策研究相关成果如关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政策等研究出现了明显的增长,此外,也由于人口老龄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更加需要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际经验与中国的本土实践结合起来,这一点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研究上表现得尤为明显。

  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十分广泛,包括社会发展、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政治、社会心理等多个方面,从现有研究来看,对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两个方面,这里重点回顾关于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的影响。

  从中国出现人口老龄化趋势以来,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制度的影响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本节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来梳理这些研究。

  关于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影响的理论分析,总体上学者们都认为人口老龄化会给养老保障制度带来压力,但对于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则有较大的争议。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出发,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第一个视角是从养老金收益的角度出发,多利用世代交叠模型,分析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谁的收益性更好,从而判定在人口变化的条件下两种养老金模式的适用性问题。柏杰通过对“艾伦条件”进行改进,建立无限期的世代交叠模型分析了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两种养老金制度安排的帕累托有效性问题[※注]。柏杰的分析认为,当人口结构年轻,赡养率较低时,现收现付制具有优势,反之则实行基金积累制具有优势。李军利用两期世代交叠模型分析后也认为,在老龄化程度处在相对较低水平时,现收现付制具有相对好的养老金收益性,因为这时相对少的现期老人可以享受相对多的劳动力供款,从而可以得到相对多的人均养老金水平[※注]。但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现收现付制的养老金收益会随着劳动力比重的下降而不断下降,因此当人口老龄化达到一定程度时,基金积累制可能是相对有利的制度选择。

  第二种视角则是从养老金支付的角度出发,大多利用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的养老金平衡公式,分析人口老龄化与养老金资金平衡的关系,进而分析人口老龄化对不同养老金模式的影响。王鉴岗认为现收现付制缺乏必要的资金积累,难以适应人口老龄化到来时养老保险费用膨胀的需要[※注]。田国强和林少宫认为,现收现付制必然导致税率(缴费率)不断上升,增加年轻人负担,而税率不可能一直高下去,因此在财务上潜伏着巨大的危机[※注]。在认为现收现付制会造成支付危机的分析中,一般均在模型分析中要求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不变(即平均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不变),程永宏放松了这一条件,通过一个在职者养老负担理论模型推导出,人口老龄化并不必然导致现收现付制度发生支付危机,关键在于经济增长速度与人口老龄化速度之间的差距,只要人口老龄化速度小于或等于全部人口人均产出增长率时,现收现付制就不会发生支付危机[※注]。林宝在分析了传统现收现付制、基金积累制和名义账户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能力后认为,基金积累制和名义账户制的优势只是在于采用量入为出的待遇给付原则,可以避免传统现收现付制容易出现的承诺过于慷慨的情况,从而避免因不必要的过度负担而造成的支付危机[※注]。

  第三个视角则是从养老金制度对老人的实际保障水平角度出发,将年轻人和老年人的代际分配关系看作对产品的分配,进而分析在人口老龄化情况下不同养老金模式对于保障老年收入水平的差异。正是从这一视角出发,袁志刚等[※注]认为人们夸大了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好处,人口风险(人口老龄化)会影响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两种养老保障体系,只不过现收现付制对人口风险更加直接、更加明显。

  关于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影响的实证分析,一些研究重点关注了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包括养老金资金平衡、养老金缴费率和隐性债务三个角度。

  首先来看从养老金缺口角度出发的实证分析。王燕等的研究从资金缺口角度进行了测算,该研究利用CGE模型模拟了未来50年养老金账户的资金流量,并估算了不同时期政府财务负担的情况[※注],模拟结果显示:(1)中国2000年的养老金隐性债务达到了当年GDP的71%;(2)现行养老体系缺乏可持续性,采用扩面征收可以在短期内缓解赤字压力,在长期内则将使赤字情况更加恶化;(3)实行部分累计制会导致转轨成本,2000—2010年每年的转轨成本为GDP的0.6%,此后一直降低到2050年的0.3%,如果用个人所得税来支付转轨成本,一方面可以保持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少贫富差距;(4)转轨成本解决后,养老负担将大大减轻,如果维持一个20%的替代率水平,仅需10%—12.5%的缴费率就可以使收支达到平衡。在2005年进行制度改革以后,一些研究继续测算了制度的资金平衡情况,刘昌平测算结果表明,在其基准方案(方案4)下,社会统筹账户的基金缺口分布在2006—2031年,基金缺口年均值大约为1000亿元,高峰出现在2017年,大约为1700亿元;基金缺口的总额约为2.8万亿元,呈现出稳定增加的态势,从2032年开始,社会统筹账户开始出现盈余,且盈余量迅速增加,2042年达到年度盈余量最大值,达到2500亿元,而到2050年,盈余量的累计值将达到3.9万亿元[※注]。殷俊和黄蓉采用随机模拟方法对基础养老金的长期财务可持续性进行了研究,发现当结余基金收益率为0—5%时,2070年基金缺口很可能高达当年缴费收入总额的15倍,在最好的情况下,基金不会出现缺口,且基金积累总额为缴费收入的5倍[※注]。赵斌和原浩爽的测算认为,未来10年左右中国将继续处于基础养老金结余状态,但从2023年开始将面临基础养老金收不抵支的状况,出现基金缺口[※注]。郑秉文等测算了2019—2050年养老金的平衡状况,测算发现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结余在勉强维持几年的正数后便开始加速跳水,赤字规模越来越大,2019年当期结余总额为1062.9亿元,短暂地增长到2022年,然后从2023年便开始下降,到2028年当期结余首次出现负数-1181.3亿元,最终到2050年当期结余坠落到-11.28万亿元。其实,上述的当期结余是在“大口径”(包括财政补助)情况下测算得到的。如果不考虑财政补助,即在“小口径”情况下,当期结余在2019年就已经是负值,而且下降得更快,到2050年为-16.73万亿元[※注]。

  其次来看从缴费率角度出发的实证分析。缴费率关系到制度的支付能力,世界银行曾援引中国官方小组的研究结论称,如果中国不对现收现付制进行改革,到2033年养老保险费率将达到39.27%,如果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法,将平缓养老保险费率的上升[※注]。高建伟和邱菀华通过建立缴费率模型结合世界银行对中国人口的预测结果分析后指出,在21世纪老龄化到来之际,如实行现收现付制,将不能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必将引发养老金的支付危机[※注]。姜向群的研究认为在现收现付制下,人口老龄化将使缴费率出现较大幅度的上升,如果按20%的养老金替代率(即部分积累制)来衡量,人口老龄化对养老金缴费率的影响并不明显[※注]。饶茜等则分析了提高退休年龄对缴费率的影响,发现提高退休年龄可以有效延缓高缴费率的到来[※注]。孙雅娜等认为社会统筹20%的缴费率是符合福利最大化的最优缴费率[※注]。林宝在考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扩大、延迟退休年龄等因素的条件下测算了社会统筹部分的资金平衡状况,认为在2050年前有一定的降低缴费率的潜力[※注]。

  最后来看从隐性债务角度出发的实证分析。隐性债务关系到养老体制的支付义务,一些研究对中国养老金隐性债务进行了测算,由于计算时点和计算方法等的不同,结果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房海燕计算的1997年中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规模为17998亿元[※注]。周渭兵计算的1998年年底中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规模为36632亿—47011亿元[※注]。谭湘渝测算的2001年中国隐性债务总额为93921亿元[※注]。贾康等将隐性债务定义为支付给“老人”的基本养老金和“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假设1997年年底为旧制度的终止年份,计算出2007年的隐性债务为1.08万亿元[※注]。彭浩然等测算了封闭和开放系统下的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隐性债务规模,基于不同的利率、工资增长率等条件,测算了不考虑扩面时和考虑扩面时的隐性债务规模,给出了债务规模的区间[※注]。

  与理论研究不同,实证研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数据和参数假设,所以这些实证研究成果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尽管如此,这些研究仍然有助于了解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制度影响的程度和趋势,使我们加深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同时随着人口老龄化影响的日渐加剧,相关政府部门也开始逐渐意识到政策模拟的重要性,这将推动养老金实际运行数据应用于学术和政策研究之中,从而提高后续相关研究与实际的契合度。

  在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第一个阶段,即2000年以前,很少有研究专门分析人口老龄化对养老服务需求的影响。最先受到学者关注的人口老龄化影响是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影响。如顾杏元等根据上海市郊各年龄组居民医疗服务利用率的抽样调查资料及1985—2000年上海市郊人口预测数据,预测了今后15年内上海市郊居民的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需要量的发展趋势[※注]。周丽苹和沈惠云预测了2000年、2025年、2060年慢性病人、全年患病人次、需住院病人的总人口和老年人口之比,以及2020年、2030年离退休人员医疗卫生费的情况[※注]。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有一些研究开始关注老年人的养老意愿问题,如复寿劳基于上海浦东2300户老年人的调查资料分析了老年人的养老居住意愿、希望将来的护理照料方式、最关心的问题等[※注]。程远和张真分析了上海老年人的养老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发现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自理能力、住房状况及经济状况等都对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还是机构养老存在一定的影响[※注]。

  这一时期,值得强调的是两个调查项目。其中之一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研究所组织开展的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抽样调查,该调查是国家“七五”社科重点项目“中国老年人口调查和社会保障改革研究”的一部分。调查覆盖了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采用分层、多阶段、随机抽样的方法,共调查60岁以上老年人口36755人[※注]。在该调查开展的同时,参与合作研究的2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也采用全国统一问卷,利用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方法对本地区的老年人口情况进行了调查,与全国样本合计调查近10万人[※注]。该调查数据为老年人口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基于调查结果出版了《中国1987年60岁以上老年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及《中国老年人口》(人口卷、经济卷、社会卷),并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了一批学术成果。如田雪原利用该数据分析了老年人口性别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婚姻、生育、家庭、经济状况和供养状况、就业状况、医疗、健康和活动状况等[※注]。沙吉才利用该数据分析了中国城市老年人口的文化构成特点及其与经济收入、经济来源、劳动就业等之间的关系[※注]。尽管这项调查并未像后来的一些调查那样将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但是调查结果为老年人养老需求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基础。

第四章 人口与社会

  另一个调查项目是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1992年组织开展的老年人供养体系调查,该调查是联合国人口基金资助的调查项目。该调查采用分层、整群抽样的调查方法,主要调查了老年人的基本特征、经济状况、居住安排和生活照料、心理感受等内容,根据调查结果出版了《中国老年人供养体系调查数据汇编》。基于该数据的研究成果涉及经济状况及养老负担[※注]、代际关系[※注]、生活质量[※注]、健康和自理状况[※注]、心理状况[※注]等多个方面。这项调查数据是早期关于养老需求研究的重要数据来源。

  2000年以后,随着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服务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一些研究开始关注养老服务需求的问题,大部分研究主要关注了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服务需求现状,另有少量研究则主要关注了人口老龄化引起的养老服务需求变化趋势。

  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需求的现状,一般是基于全国或区域性的老年人微观调查,主要分析养老服务需求的特点、差异等。在全国性调查数据上,一项重要的调查是“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抽样调查”,该调查由全国老龄办委托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分别于2000年、2006年、2010年、2015年开展了4次。基于调查数据产生了一批研究成果,如养老意愿[※注]、健康状况与卫生服务[※注]、生活照料[※注]、养老服务需求与利用[※注]等。第四次调查数据开发课题报告汇编已正式出版,其中有多个课题涉及养老服务需求与利用问题,如“老年人健康及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研究”“中国城乡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状况研究”“基于需求侧的老龄产业发展状况、问题及对策研究”“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困境与对策研究”“医养结合与养老体系建设研究报告”等[※注]。

  其他比较重要的全国性调查还有北京大学健康老龄与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开展的“中国老人健康影响因素调查”、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组织开展的“中国健康与养老跟踪调查”(CHARLS)、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和老年学所组织的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CLASS),这些数据都进行了多轮并向学界开放,基于这些调查研究产生了大批研究成果,其中一些成果直接关于养老服务需求,如周云和封婷利用2011—2012年“中国老人健康影响因素调查”分析了有照料需求老年人的特征以及老年人照料需求强度问题[※注]。研究结果显示:年龄、居住地等人口社会学特征影响到老年人有无照料需求以及照料需求强度的大小;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受限程度的加深更是老年人需要照料以及照料强度增加的重要原因。孙鹃娟和沈定利用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数据分析中国老年人口的养老意愿及其城乡差异,发现城市老年人的居住意愿受个体、家庭、社区三类因素的共同影响,呈现多元化特点,而对农村老年人居住意愿有显著影响的因素则基本集中于家庭因素[※注]。陆杰华和张莉利用2014年“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数据,对老年人的照料需求模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结果发现现阶段中国老年人的照料需求模式正在转变,虽然以家庭为主的传统照料模式依然是老年人照料需求模式的主体,但转型期照料模式和社会化照料模式已被部分老年人接纳[※注]。不仅如此,这些数据也成为中国相关领域研究生论文的主要数据基础,对相关学科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基于区域性调查数据的研究也较多。这些研究一般调查样本量较小,基于某一特定地区,有的甚至是基于特定地区的特殊老年人群体。区域性养老服务需求调查涉及的地区非常广泛,如上海、北京、深圳、杭州、西安、武汉等城市,四川、山东、湖南、甘肃、新疆等省(直辖市、自治区)。对特定人群的研究涉及异地养老、候鸟老人、独生子女父母、失独老人、少数民族老人、贫困老人等。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在不同范围以不同程度揭示了人口老龄化过程中的养老服务需求情况。

  对人口老龄化引起的养老服务需求变化趋势则主要是从宏观视角来关注养老服务需求的变化,但与养老需求现状的研究相比,这类研究相对较少。其中一些研究是对失能老人(或不能自理老人)数量的预测[※注]以及对护理需求的预测[※注],还有少量研究涉及家庭照料需求成本[※注]和老年照料劳动力需求[※注]等。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服务需求相关也呈快速增长态势,相信随着养老问题的日益凸显,此类研究会越来越多。总结70年来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相关成果,可以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相关研究的进展与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进程相一致,或者可以说,正是中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现实一直在推动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发展。也正是因为这一点,随着人口老龄化影响的加剧,相关研究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断提升。

  二是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数据基础正在不断夯实,相关研究也更加重视数据和定量分析方法的运用。如果说有关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早期成果还主要是一些理论和逻辑分析的话,那么随着一些可利用数据资源的增加,定量分析方法日益成为主要的分析方法。特别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相关调查数据向学界开放,成为推动相关研究走向深入的重要力量,使学术研究成果大量涌现。

  三是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涉及的学科和研究人员正与日俱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体现在学术研究上,则是各个学科都从自己学科的角度切入关注人口老龄化问题、关注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涉及的学科广度和研究人员数量都在快速增长。

  中国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正是在时代的召唤之下,在现实的推动之下,通过不断夯实数据基础、不断完善研究方法、不断拓展学科领域、不断补充研究人员,取得了今天的研究成果。展望未来,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是要继续拓展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回顾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研究,还是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和养老服务两个方面,关于社会治理、社会心理、社会关系等其他社会影响的研究还相对较少。以社会治理为例,杜鹏和王永梅总结了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老龄化社会治理的问题、成就和现代化路径[※注],就老龄化的社会治理本身进行了很好的梳理和总结,实际上,人口老龄化可能会对整个社会治理结构、社会关系等产生影响,这些都需要未来进一步研究。

  二是要继续夯实人口老龄化社会影响研究的数据基础。一方面,还要加强对现有数据的开放和开发利用。目前除了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等少数单位的调查数据对外开放,大部分调查的原始数据并未向公众开放,大量研究只能基于数据汇编而作,不仅影响了研究的深度,而且还影响了数据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强多数据的综合利用。目前基于单一数据来源的研究成果较多,多数据综合分析某一问题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应该积极探讨多数据综合利用的方法,加强数据间联系和区别的研究。

  三是要继续加强多学科协作,开展多学科合作研究。目前各学科对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影响的相关研究大多是从各学科的视角单独切入,多学科联合协作的研究成果还十分少见。本质上,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十分复杂,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影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需要多学科综合协同开展研究,而不是各学科分兵作战。

  自1999年中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结构问题愈加凸显,其中,20世纪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Sex Ratio at Birth,又称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现象是性别结构失衡之中最突出、最基本和最关键的问题。出生性别比通常指某一特定时空范畴内,某一人口出生的男婴数与女婴数之比,并以每百名出生的女婴相对的出生男婴数来表示[※注]。根据国际上长期广泛的观察,正常的出生性别比应该为103—107[※注]。一般认为,出生性别比失调受到某种或某些特殊的生物或社会因素的影响,同时,失调的出生性别比也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注]。

  1982—2010年4次全国人口普查为我们观测和分析中国出生性别比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1982年中国出生性别比已经偏高,达到了108.5,超过了103—107的公认正常区间。1982—2000年中国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1990年和2000年中国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到114.2和118.6。2000—2010年中国出生性别比出现了下降的迹象,出生性别比由118.6小幅降至118.1。1982—2010年4次全国人口普查基本显示了“孩次越高出生性别比越高”的特点。1982—2010年中国分孩次出生性别比与整体出生性别比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2000—2010年除了第一孩出生性别比继续升高之外,第二孩、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出生性别比都在下降(见表4—1)。

  分城乡看,1982—2010年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状况呈现出由农村向城镇逐渐蔓延的趋势。1982年,与103—107出生性别比正常区间相比,城、镇与乡村出生性别比属于轻微偏高。1990—2010年,城、镇与乡村出生性别比都在逐步升高(见表4—2)。

  表4—2 1982—2010年4次全国人口普查中的中国分城乡的出生性别比

  表4—2 1982—2010年4次全国人口普查中的中国分城乡的出生性别比续

  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0—2岁分年龄性别比分别为104.88、105.58和106.59,出生性别比已开始朝着正常方向发展[※注]。据1988年2‰生育节育调查显示,中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出生性别比,除个别年份出现过随机波动外,均处于正常值(106左右)范围[※注]。

  进入20世纪80年代,出生性别比开始升高。早在1981年,中国少数省份和地区出现了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注]。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1981年出生性别比为108.5,198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显示1986年出生性别比为110.94,1988年2‰生育节育调查显示1987年出生性别比为111.0,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0%汇总资料给出的1989年出生性别比为113.8[※注]。整个20世纪80年代,中国出生性别比呈现缓慢升高态势,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存在城乡、地区和民族差异[※注]。自1985年以来出生性别比数据持续偏高,并出现了胎次增高出生性别比随之增高、农村出生性别比高于城市的特点[※注]。

  2000年以后,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状况继续恶化。2000年中国出生性别比已经表现出第一孩次就失衡,而第二孩次及以上失衡更加严重的特征[※注]。2000年以来纯女户生育性别比升高到190以上,纯男户生育性别比下降到90以下[※注]。2000—2010年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状况在四个方面表现出“扩散”状态:从汉族向少数民族扩散、从乡村向城市扩散、从高孩次向低孩次扩散、从受教育程度低的妇女向受教育程度高的妇女扩散[※注]。2010年中国出生性别比整体趋高并在地市行政层级蔓延,一孩出生性别比失常在城乡、地区、不同受教育程度和不同代际女性间表现出趋同特点[※注]。出生性别比偏高从东部、中部扩展到西部,从沿海逐步向内地扩展[※注]。

  概况而言,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初露端倪,90年代已经十分明显,进入21世纪后出生性别比失调呈现出趋于稳定并开始下降的迹象。2010—2015年中国出生性别比由117.9降至112.6,下降明显[※注]。

  针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原因的研究很多,但是绝大部分研究强调了男性性别偏好及传统生育文化、计划生育政策和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及产前性别选择性流产三大方面因素的重要作用。

  早期研究成果非常明确、具体地指明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逻辑[※注]。第一,生育观念或性别偏好与生育政策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冲突:“中国人几千年来流行着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大多数城镇居民只生一孩,多数农民只生二孩。当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农村与城镇夫妇计划内或计划外生二孩或二孩以上时,倾向于选择男性。”第二,经济社会发展为解决矛盾提供了技术载体:“1980年代初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大大解放了中国的生产力,人民生活水平以及科学技术水平都迅速提高,同时亦使B超性别鉴定的技术设备成为现实可能。商品经济,赚钱致富大潮不但使欲做产前性别鉴定者有经济能力支付送钱送物走后门的费用,也使B超诊断仪使用者见钱眼开而置法规条例于不顾。”这一研究与解释的整体逻辑基本没有被后续研究成果进行实质性突破[※注]。

  当然,研究者们对这一解释逻辑的侧重点并不完全一致。第一,强调性别选择技术的作用。出生性别比异常上升,主要是因为有部分家庭或夫妇,为了达到生男孩的目的,利用在中国刚刚出现的B超手段,进行胎儿性别检测,是男则生,是女则人工流产。然后,再孕、再测胎儿性别,直至怀孕为男胎生男孩为止[※注]。第二,强调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文化及性别偏好的冲突。在发展中国家,由于计划生育的开展,生育率在短时间内以一种极快的速度下降,而涉及生育的时间和生育的性别的文化和观念并没有随着关于生育数量的观念的变化而相应地变化[※注]。由于“文化滞后”,在现行生育政策条件下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出生性别比并不必然回归正常[※注]。生育率下降的急剧性,下降得过急、过低,激化了人们生育行为中的生育数量和生育性别之间的矛盾,出生性别比的失调正是这种矛盾激化的人口学体现[※注]。第三,强调三者的综合作用。出生性别比偏高是重男轻女的传统文化、生育率的下降(无论是实行计划生育,还是不实行计划生育)和现代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技术的普及三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注]。

  尽管现有绝大部分研究文献都对出生性别比失调的原因进行了综合分析,但是,从分析便利角度考虑,以下采取分原因类别的方式进行分析论述。

  绝大多数现有文献并未区分生育文化、生育观念、性别偏好、性别歧视等概念,相反,这些概念经常被不加区分地放在一起进行解释。这些概念至少可以分为由高到低的三个层次或类别:生育文化或生育观念,性别偏好(包括男孩偏好或女孩偏好),性别歧视(包括溺弃女婴和歧视未生出儿子的女性)。

  第一,生育观念与生育文化。生育文化将会影响人们的生育观念。在生育行为被政策限制为少生时,如果人们的生育观念没有完全转变,那么人们就会采用各种方法来拥有一定的男孩[※注]。中国传统生育文化中,农民想生儿子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在政策限制条件下,农民的生育意愿是不愿多生但想生儿子[※注]。第二,重男轻女的生育观念或文化环境。中国人几千年来流行着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在计划生育政策限制下,大多数城镇居民只被允许生一个孩子,多数农民只被允许生两个孩子。当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农村与城镇夫妇计划内或计划外生二孩或二孩以上时,倾向于选择男性[※注]。出生性别比失调和重男轻女的文化环境很有关系。当生育率下降时,夫妇生育的孩子少了,但他们还是想要儿子,或者是为了家庭劳力和老年保障,或者是为了巩固母亲的地位和传宗接代[※注]。第三,“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的传统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念。中国绝大多数家庭对子女性别的认识,历来受到传统的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传宗接代”等传统思想统治人们的意识形态领域几千年,其影响至今仍然在大多数中国人包括受中国文化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男孩成为一个家庭能否得于延续、兴旺的重要特征[※注]。

  在解释出生性别比升高的所有因素里,性别偏好是被提及最多的概念,也是更加偏向行为层面的概念。第一,性别偏好主要是男孩偏好、重男轻女,男孩偏好有其现实客观原因。广大的农村地区,人们还普遍想要男孩,这不仅仅是由于传统习惯势力的影响,更主要的是在当前中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婚姻家庭制度下,许多家庭客观上需要有男孩[※注]。第二,性别偏好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不是必然的,而是有条件的。性别偏好本身并不能对出生性别比的升降产生直接影响[※注]。男性偏好在无人为干扰的自然状态下,对总体出生性别比不会产生任何异常影响[※注]。第三,低生育率或生育率下降是性别偏好影响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重要条件[※注]。第四,男孩偏好是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根本性的直接内在动因或重要诱因。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持续攀高、严重偏离正常值范围的根本性的直接内在动因是现实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下依旧强烈的生育男孩偏好[※注]。男孩偏好往往被认为是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重要诱因[※注]。

  性别歧视是更加微观的、具体的行为,从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来看,性别歧视可以被看作是性别偏好的相反方面。第一,性别选择性流产。产前性别测定技术的出现打开了一种新形式的性别歧视的可能性,那就是通过产前性别鉴定进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性别选择性流产主要是保留男孩、流掉女孩,这是男性性别偏好和女性性别歧视的典型表现[※注]。随着生育率的下降,客观上人们已不再能够通过多育来满足拥有男孩的愿望,而选择性人工流产可以尽可能满足人们对生育子女的数量和性别构成的需求[※注]。第二,歧视没有生育儿子的女性。据全国妇联1990年的中国第一期妇女地位调查显示,妇女反映她们所感受到的种种歧视中,最严重的是由于没能生儿子而受到的歧视,而这一点在农村尤其如此[※注]。第三,瞒漏报女婴和溺弃女婴。严格来讲,瞒漏报女婴和溺弃女婴跟出生性别比没有任何关系[※注]。如果产前性别选择性流产是“事前”歧视,那么瞒漏报女婴和溺弃女婴是“事后”歧视。

  针对计划生育政策等制度因素的研究在出生性别比失调研究中占有关键地位,起到重要作用,研究者就计划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偏高是否有影响和有多大程度的影响存在较为激烈和长期的争论。

  学界就计划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失调是否存在作用或影响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计划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失调有影响。政策因素对人们生育决策有影响[※注]。偏严的生育政策是导致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出生性别比长期严重失衡的主要原因[※注]。政策是造成或加剧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一孩半生育政策地区,出生性别比最高[※注]。第二种观点:不能确定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失调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能简单地认为近年来中国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升高完全是由于中国推行计划生育的结果[※注]。如果把出生性别比失调现象的出现简单地归结为是由于实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人口政策造成的,就会造成一种错觉,即只要转而实行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不正常的出生性别比现象就会消失。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无强制性计划生育,但也存在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中国的计划生育不是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主要原因[※注]。简单认定“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导致了出生性别比失调,在起点上至少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支持[※注]。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影响不具有统计显著性[※注]。第三种观点:计划生育政策间接影响了出生性别比失调。计划生育政策促成了中国低生育水平的早日到来,加速了人口转变的实现,造成了过于狭小的生育选择空间,并与强烈的性别偏好相互冲突和挤压,间接地影响了出生性别比的失衡[※注]。第四种观点:生育政策是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重要因素。生育政策通过对生育数量、二胎生育条件的控制对出生性别比产生影响,是其严重失常的重要因素[※注]。第五种观点:计划生育政策不但不会造成出生性别比失调,它还会抑制出生性别比偏高。严格的生育控制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升高起着抑制作用。生育政策不仅没有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而且严格控制二孩和多孩的出生,能有效地遏制人口出生性别比升高的趋势,因为孩次越高出生性别比越高[※注]。

  学界就计划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失调的作用或影响程度也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直接影响。生育政策不仅对各地区的出生性别比有直接影响,而且还通过与育龄妇女个人的生育数量及子女性别结构之间的交互效应以及与个人的户口性质、教育程度之间的交互效应来影响出生性别比[※注]。第二种观点:显著影响。生育政策对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有显著影响,生育政策越严格,出生性别比失调越严重[※注]。第三种观点:根本原因。中国现行的城乡有别、一孩男女有别的生育政策是造成农村和全国整体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根本原因[※注]。第四种观点:不同生育政策存在不同影响。“单独二孩”政策对一胎出生性别比有缓解作用,但对二胎出生性别比可能存在恶化的效应,具有性别倾向的一孩半生育政策加剧第二胎出生性别比的失衡问题[※注]。第五种观点:政策实施的严格程度显著影响出生性别比。生育性别选择的成功概率越高,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越严重[※注]。

  中国近期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升高,主要是B超胎儿性别鉴定后人工流产女胎造成的[※注]。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还没有简便的B超鉴别胎儿性别的现代方法,其他胎儿性别鉴定方法,虽有诸如胎儿细胞染色体检查、孕妇血液检查、羊水睾酮测定、绒毛细胞检查以及胎儿镜等,但这些方法一是不普及,二是难度大,三是价格昂贵,四是掌握该项技术的人员少并局限在少数医院,五是做胎儿性别鉴定除非是纯属医学原因确有必要外,否则一律不得做胎儿性别鉴定[※注]。与性别偏好和计划生育政策限制相比,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对出生性别比失调存在更为直接的影响,它是实施产前性别选择性流产的关键必备技术,用胎儿性别鉴定后的选择性人流可以全部解释中国1990年观测到的超常出生婴儿性别比[※注]。在中国大陆,出生性别比在20世纪80年代的上升恰好与测定胎儿性别的医学技术同时出现[※注]。技术的进步不仅使人们能够有效地控制其生育子女数,而且也使人们开始有可能在产前对其子女的性别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并通过选择性人工流产尽可能地使其生育子女的数量和性别构成符合自己的意愿[※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广泛利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是导致高出生性别比的直接原因[※注]。

  从性别选择技术的社会需求与社会供给视角观察:一方面,生育男孩偏好是性别选择技术被广泛利用最重要的社会需求条件,中国的部分育龄人群有对生育男孩的强烈偏好,同时中国也是世界上实行最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国家,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风险较小、成本较低和相对便捷,中国有着十分宽松的许可人工流产的条件;另一方面,性别选择技术的社会供给也较充足,性别选择技术不仅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普及、覆盖面,而且有一股巨大的非法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并实施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的暗流[※注]。

  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影响因素的研究经历了逐渐深入的过程。国内最早研究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问题的是地理学学者[※注]。在20世纪80年代,面对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所反映的出生性别比出现异常偏高的苗头时,最初的研究者们针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做了探索性的研究,地理(地势海拔),社会与文化因素(城乡),人口(母亲)的生理、生育、教育等特征都被早期研究者们拿来分析探讨[※注]。早期研究者也注意到了计划生育政策的作用。比如,有研究认为,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并不能使中国人口的出生性别比人为地提高,中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可能是某种自然因素作用的结果[※注]。

  第一,早期研究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究竟是统计事实或统计假象有所争论。最初的主流观点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主要是由于瞒报、漏报女婴所造成的统计上的假象”“女婴漏报是主要原因、性别选择性流产是第二位原因”[※注]。与之不同,马瀛通对此持否定观点,他认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异常升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注],近期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升高首先是B超胎儿性别鉴定后人工流产女胎造成的;其次是有女无男的母亲或女儿数量占优势的母亲再生所占比重较大;瞒报、漏报等统计不实因素影响属更其次[※注]。到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女婴虽然还有很大的漏报,但是有性别选择的人工流产才是造成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最主要原因[※注]。

  第二,针对该问题的研究存在对生育率下降影响到出生性别比失调的解释逻辑的争论。生育率下降过程中出现的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现象与偏好男性传统文化影响下的选择性申报和利用科学技术进行选择性生育有关[※注]。当一个国家生育率下降速度过快,且下降到一个过低水平时,就会出现生育数量和生育性别之间的矛盾激化,这种矛盾的激化最终形成了“质量换数量”的生育行为,从而造成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问题[※注]。中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的高出生性别比根本上是由强烈的男孩偏好所造成的,它同时又被快速的生育率转变所加剧[※注]。与之截然相反的观点是“用生育率下降来解释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必然性是讲不通的”[※注]。

  第三,针对问题的研究存在诸多因素影响大小的争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对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常直接原因的重要性排序上,中国学者的看法始终存在分歧[※注]。始于1984年的出生性别比异常上升,主要是因为有部分家庭或夫妇,为了达到生男孩的目的,利用在中国刚刚出现的B超手段,进行胎儿性别检测,是男则生,是女则人工流产。然后,再孕、再测胎儿性别,直至怀孕为男胎,生男孩为止[※注]。在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部分中,女婴漏报的作用至少高达50%,其余的50%才是性别选择性流产的作用。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出生性别比偏高部分中更有70%左右是女婴漏报所导致的[※注]。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学术界基本达成共识,胎儿性别鉴定及产前选择性生育是主要因素[※注]。

  出生性别比是人口性别年龄结构的起点指标,它对人口的影响具有长期性和多面性[※注]。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社会后果是全局性和全程性的,从出生到死亡,从个体到家庭,从社区到社会[※注]。

  中国较长时期的出生性别比偏高将会破坏人口生态平衡。出生性别比长期异常偏高将导致人口性别结构失调,胎儿性别鉴定与选择性人工流产人为干预了自然出生性别比,破坏了男女两性人口平衡发展规律。两性比例失衡对人口再生产造成破坏,威胁人口健康、增大人口死亡风险,延缓整体人口素质改善,从而影响到人口安全[※注]。同时,出生性别比偏高会降低出生人口规模、加速人口老龄化。研究表明,生育水平中方案下,预计2050年出生性别比偏高比正常出生性别比方案下人口规模降低1400万;出生性别比偏高对老龄化有加速的作用,这种影响在2031年开始显现,然后呈现扩大的趋势[※注]。

  据全国妇联1990年的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显示,妇女反映她们所感受到的种种歧视中,最严重的是由于没能生儿子而受到的歧视[※注]。出生性别比失调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更本质的是反映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权益不平等状况,只因为她的性别而遭受虐待、遗弃、夭折或溺杀。当人们十分想要得到儿子,能不能生育儿子成为生育成功与否的关键时,那些没有生育儿子的妇女(和夫妇)就极有可能处于一种更受歧视的境地,感受到自己比有儿子的妇女(和夫妇)低人一等,她们在家里的地位和社会的处境都会十分困难[※注]。男多女少不利于妇女地位提高:生育性别选择是女婴生命权受侵犯和妇女地位低下的集中体现;源于男孩偏好的出生性别比失常损害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男多女少带来复杂的婚姻家庭问题,对女性造成多重伤害[※注]。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被剥夺或受侵害,女孩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这些都将妨碍妇女地位的提高。

  出生性别比偏高或偏低的问题在已往的中外历史上都不鲜见,由此产生的一些相关社会问题大都通过男女婚龄差等调节而解决[※注]。出生性别比偏高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婚配性别结构失衡,从而造成婚姻市场上的男性拥挤或男性挤压。从终身不婚比例、初婚年龄和夫妇年龄差三个方面对于婚姻拥挤的后果进行的分析表明,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调对未来婚姻拥挤的影响不可忽视[※注]。受20世纪70年代以来生育率下降与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的双重挤压,使原本就存在的男性婚姻挤压矛盾趋于激化[※注]。对中国2000—2050年因出生性别比失调对男性婚姻挤压的影响进行的测算结果显示,现在的出生性别比失调将造就大批无法婚配的单身男性[※注]。出生性别比长期偏高将会导致男性婚姻挤压,大量非意愿性男性独身者的存在将会危及已婚者的婚姻稳定性,其中首当其冲的是女性已婚者,同时,异质性婚姻[※注]增多将直接影响婚姻稳定性和婚姻质量[※注]。

  正常情况下,由于两性死亡率的不同,随着年龄的增长,女性的比例逐渐上升,从而使老年时期的女性比例超过男性。然而,出生性别比的失调将使该出生队列的老年男性人群的比例上升,从而打破原有的自然规律,使不少处于社会底层的男性老人成为非意愿性独身老人。作为社会竞争的“失败者”,他们在年壮时难以尽到赡养父母的责任与义务;而到年老之时,他们自身从物质到精神都可能无力自养。由于无伴侣扶持,无子女抚养,精神无所寄托,他们可能成为物质和精神的双重贫困者。出生性别比失调、两性比例失衡可能造成或增加多种非传统的家庭形式,包括非意愿性单身男性家庭、早婚家庭、“老夫少妻”家庭、残损家庭以及同性恋人群。家庭形式的变化将从根本上影响个体生命轨迹的政策运行,也会阻碍家庭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注]。

  事实上,现有研究主要从男性婚姻挤压这个路径分析出生性别比失调对社会的影响。第一,威胁社会治安。在男多女少的人口格局中,大批男性游离于正常的婚姻家庭之外,找不到合适的配偶,得不到和谐的家庭生活,由此可能导致各种社会问题。一方面,由于这些男性大都是社会竞争中的“失败者”,他们容易走入歧途,做出对抗社会的过激行为;另一方面,男性之间为争夺资源和利益,可能爆发社会冲突与暴力事件。这都将破坏社会正常的伦理秩序,威胁社会的治安,损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第二,增大社会支持的压力、对社会需求和公共政策形成挑战。家庭基本功能的削弱将部分传统的家庭功能(如养小、养老)转移给社会,使社会的养老压力愈来愈大。例如,单身男性老人无妻无子,日常生活无人照料,社会不得不完全承担起该责任。这势必对中国(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体系、养老制度、公共支持系统提出严峻的挑战。第三,增加犯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适龄婚配人口比例的失调在局部地区将表现得非常突出、极端严重。不能正常婚配的人群必然寻求非传统途径满足正常的生理欲求,这将致使地下色情业难以禁止,拐卖妇女、儿童现象增多,如此等等[※注]。

  20世纪90年代,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和重视,当时有学者认为,出生性别比失调只是一种过渡性的现象,随着社会充分地走向现代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现象会最终消失[※注]。但是,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情况说明,尽管那里的经济得到相当的发展,仍然出现了与中国大陆类似的出生性别比上升的现象,这说明,社会经济发展并不必然使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得到自然解决[※注]。2000年3月2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中,明确在今后10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中规定了“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注]。

  纵观政府与学界有关应对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的行动与研究,可以发现,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调需要综合施策、多管齐下。这也与出生性别比失调受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实际有直接关系。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调,必须弱化男孩偏好、适当放宽生育政策、阻止非医学原因的性别鉴定[※注]。

  20世纪90年代,学界初步认识到应对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综合性。对中国出生性别比失衡涉及的复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道德、法律和医学问题,需要各有关学科和政府部门的大力合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注]。应该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一是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二是必须大力发展经济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妇女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三是加强男女平等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注]。为了实现平衡的出生性别比,要再次提出“超越计划生育”(Beyond Family Plannnig)的战略,计划生育的实施必须与其他社会经济状况的改善密切结合起来,包括提高妇女地位和加强妇幼保健[※注]。

  21世纪以来,随着认识与实践的共同深入,学界明确提出了出生性别比的治理应是一个系统工程[※注]。有的学者建议从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利益导向机制功能、加强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加强行政管理与服务工作、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作用六个方面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注]。有的学者建议通过人口安全的工作考核机制,性别偏好的观念转变机制,“两非”[※注]行为控制机制,女婴被送养、瞒漏报和死亡控制机制四大机制实施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综合控制和治理,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赋权卫生等部门治理B超和引、流产问题的重要职责,规范医疗卫生执业行为,加强社会公共政策的协调性,从制度上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注]。更进一步,有学者提出,出生性别比失调的治理工作不仅是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事情,也不能单靠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一己之力,政府部门可用提高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方法来降低中国城乡居民的男孩偏好,从源头上根治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注]。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等手段,实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在多中心治理逻辑的启示下,要逐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的性别比治理机制[※注]。

  如果不能从根本上铲除男女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无男儿户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问题[※注]。面对社会和家庭对女婴和女孩的歧视,应关注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权益问题,应着重于对重男轻女的社会文化环境的改造[※注]。全社会一起努力来改变重男轻女的社会风气,反对一切轻视和歧视女孩和妇女的社会陋习,改善女孩的生存状况和提高妇女的地位,要重视女孩的就学和就业,在全社会真正实现男女平等。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本质是妇女地位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得从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入手[※注]。建立并完善包括法律在内的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机制,努力提高妇女的社会参与程度,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提高妇女在家庭事务中的决策权,不断提高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注]。要切实提高妇女地位,促进男女平等,使出生性别比恢复自然平衡[※注]。制定包括人口发展政策在内的公共政策时,特别是制定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政策时应将重点放在赋权妇女,纠正性别偏见,反对性别歧视[※注]。

  关爱女孩行动是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载体[※注]。在新的政策环境下强化宣传倡导、消除政策中的性别短视和盲视、从关爱女孩推及关爱女性等措施来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注]。关爱女孩行动促使试点县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显著下降,关爱女孩行动主要是通过经济激励发挥作用,倾斜性的政策切实改善了试点县区的女性地位,女性受教育程度显著增加了10%[※注]。

  实行较为宽松的生育政策有利于解决目前出生性别比严重失常和女婴死亡严重偏高的问题[※注]。尽快启动二孩晚育软着陆是解决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严重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注]。如果继续坚持现有生育控制政策,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将会长期持续,因而只能通过更为宽松的生育政策进行缓解[※注]。限制性生育政策下单独家庭一孩出生性别比失调严重;“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该政策可通过“释放效应”和“稀释效应”促进出生性别比的平衡[※注]。“全面二孩”政策进一步缓解了出生性别比失调带来的社会问题。

  众多政策措施的采取并未缓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性别相关社会政策不协调。协调社会政策、改善女性地位,是治理出生性别比问题的根本途径[※注]。中国县区级出生性别比治理的社会政策系统内部不协调主要包括政策主体内部的不协调、政策客体内部的不协调以及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不协调;系统外部不协调主要包括本社会政策系统与其他政策系统之间的不协调,以及本政策系统与环境之间的不协调[※注]。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政策体系的改善需要从整体上统筹协调不同的政策类型,形成对个体行为引导的合力[※注]。

  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后,一些地方政府开展了出生性别比的治理工作。当时就有学者建议,应尽快将出生性别比指标纳入对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考核的指标体系,完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注]。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治理工作必须从“人群、技术和管理系统”三要素入手,同时,必须努力创造有利于出生性别比治理工作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策环境。中国计划生育工作有一条经验:“天下事、第一难,老大一抓就不难”,各级领导者和决策者是治理出生性别比的关键[※注]。

  政府把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提上了议事日程,大张旗鼓地开展了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禁止非法选择性人流,以及“关怀女孩”工程等活动;努力加强孕期全程保健,把管理和服务结合起来,真正实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注]。遏制二孩出生性别比升高是综合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重点研究对二孩生育的管理与服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制止在生育二孩时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注]。治理出生性别比失常坚持从宣传教育入手,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完善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实行标本兼治型的综合治理。

  近10余年,中国加大了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的力度,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被列为重点任务,多次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相关规划[※注]。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需要构建标本兼治、体系完备的体制机制,确立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科学治理、预后治理的基本原则[※注]。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解决必须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注]。实现政府垄断型工作机制到公众参与型工作机制的转型,有力推动各项政策和措施的执行,促进人口领域公民社会的发育,丰富政府在包括性别比在内的人口治理问题上的策略选择[※注]。

  要从根本上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问题,应当始终把着眼点放在大力发展经济这一根本性的问题上[※注]。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进入了一个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时期,发展不平衡是这一时期的显著特点。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经济改革与社会改革的不同步,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一手硬、一手软”等,这些是造成经济相对落后、社会保障不健全、重男轻女意识浓厚的广大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出生性别比异常高的根本原因[※注]。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从2004年开始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的是建立利益导向机制,通过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父母的养老问题,从根本上扭转群众“养儿防老”的生育观念[※注]。逐步建立国家保底的城乡储备积累式养老保障制度,是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根本[※注]。单纯发展经济不能使出生性别比趋衡,只有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才能使出生性别比再次趋衡[※注]。

  必须对产前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进行严格的控制;制定相应的法规,从严限制产前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使用,并对利用产前胎儿性别鉴定技术非法牟利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注]。应加强对产前性别鉴定的管理工作,尽快通过立法手段杜绝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注]。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并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了违反此规定的处罚办法[※注]。2003年5月1日卫生部颁布实施《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注]。

  2012年,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首次出台了中国首部《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建立了反性别歧视、性别统计、公共政策性别分析评估等制度,设立性别平等促进机构[※注]。在已初步构建推动女性发展和社会性别平等促进法律保障体系的同时,注重加强法律的回应性和可操作性[※注]。

  出生性别比偏高是当今中国人口性别结构失衡问题最为突出和集中的表现。早在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布后不久,国际上一些学者就对中国1981年出生性别比高于国际认可的正常值进行了分析,他们的研究认为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与严格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密切关系。几乎与国外研究同时,1983年开始,国内学者已有研究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因为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关涉国际社会和学术界对中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关问题的评价和异议,20世纪90年代初,一批接受过国外人口学或人口统计学系统训练的中国人口学研究者及其合作者开始对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展开集中研究,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内人口学研究的繁荣与发展。当时,这些研究的焦点在于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尤其是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有影响,以及究竟起到多大的影响。尽管相关研究汗牛充栋,但学界对于出生性别偏高问题的诸多因素作用大小和作用机制存在很多争论,并未达成高度一致的公论。但是,大体而言,绝大多数研究者对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原因存在一定程度的共识,即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与计划生育政策存在一定关系,它与男孩偏好的传统生育观念或生育文化、胎儿产前性别鉴定技术一起综合作用并导致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与原因分析争议较大相比,关于出生性别比偏高社会影响的研究很少存在争论,研究者主要从婚姻家庭、妇女地位和社会公共安全等视角进行分析,研究共识远大于异议。与原因分析和影响分析偏重学术或学理不同,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研究体现出学理与实践紧密结合、实践更为突出的鲜明特征。党中央、国务院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治理决心是该特征背后的直接原因。总体看来,政府和学术界的共同努力产生了预期效果,21世纪初,尤其是2010年以来,出生性别比失调状况开始呈现趋于稳定并开始下降的迹象,学术界有关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研究在逐渐降温。

  随着2013年“单独二孩”(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和2015年“全面二孩”(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相继实施,生育控制政策在逐步放松。人口生育政策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在减弱。同时,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的持续深入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逐步完善和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中女儿承担起给父母养老的责任,重男轻女、偏好男孩、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在逐步向现代男女平等观念转变,女性社会地位得到显著提升。可以预见,未来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有望继续得到缓解并最终回落到正常范围。